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3)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工日期。
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和监理单位四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签字确认的时间,可以视为第(1)项规定的竣工日期。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竣工时间与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竣工时间不ー致的,以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载明的验收合格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证明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期的,则以该证据能证明的日期为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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