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子》阐释“道”,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需要指出的是,《老子》一书的版本,后世流传以两种为主,一是河上公本,即民间流传本;一是王弼注本,为历代官方版本。
由于版本的不同,这段话中的“人亦大”也做“王亦大”,考证家认为,原文就应当是“人亦大”,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下,为了与王方便自己方便,总要给王留个面子,所以流传过程中就衍生成了“王亦大”。
这段话是《老子》中阐释“道”的精义所在,尤其是最后一句“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老子对于“道”的一个重要理解,即“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也就是由自然观而产生的政治理想。关于这句话的理解,一般“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是没有问题的,即动宾结构,法为效法之意,也就是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
关键在于对最后“道法自然”的理解,现今出版的一些《老子》的注释认为,它和前面三个短语是一致的,即道效法自然,自然是名词大自然之意。但实际上,这样理解是不合适的。这里的“自然”不是和前边的递进式结构一样,是比“道”更高的一个实体,而是充当状语,即“自然而然”之意,“道法自然”也就是“道自然如此”或者“道以自己本来的样子为法则,自然而然”。联系“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我们就可以了解,“常无为而无不为”,其实内中涵义就是“自然而然、顺其自然”,该干的就去干,不该干的就不干,如此而已。
如果做到了“无为而无不为”,那么就离“道”更近了一些。如果像一些注释里讲的,“道法自然”,自然指的是是比道更高的一个实体,那么我们就不禁产生疑问,自然为什么会比道更高呢?在道之前,人、地、天已经形成了一个层次逐级递进的排列,并且已经由人、地、天的实体抽象升华到了“道”,没有理由再将“道”置于另一个实体之下。再来看老子进一步阐释的自己的“无为”政治观——“道常无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老子认为侯王应恪守的“道”,就是“无为”——顺其自然。如果为了保持和前面句式的一致,把自然理解为大自然这个实体,这里就越发讲不通了——“道”如果效法大自然,那么侯王为何要恪守“道”呢,“自然”比“道”更高,应当直接以大自然为师才对。何况,从这句话本身来看,“道常无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这里的“万物”,才是名词“自然”之意,它是侯王守“无为之道”去作用的对象,要是侯王能顺其自然,那么万物才能自化。
因此,“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为状语,自然而然、顺其自然之意;很多现今出版的《老子》,注释中都理解为道要向比它更高的大自然学习,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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