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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法自然”辩

  《老子》阐释,曰: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吾不知其名,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二十五章)需要指出的是,《老子》一书的版本,后世流传以两种为主,一是河上公本,即民间流传本;一是王弼注本,为历代官方版本。

 

由于版本的不同,这段话中的人亦大也做王亦大,考证家认为,原文就应当是人亦大,但是在当时的环境下,为了与王方便自己方便,总要给王留个面子,所以流传过程中就衍生成了王亦大

 

这段话是《老子》中阐释的精义所在,尤其是最后一句王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这是老子对于的一个重要理解,即道常无为而无不为,也就是由自然观而产生的政治理想。关于这句话的理解,一般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是没有问题的,即动宾结构,法为效法之意,也就是人效法地,地效法天,天效法道。

 

关键在于对最后道法自然的理解,现今出版的一些《老子》的注释认为,它和前面三个短语是一致的,即道效法自然,自然是名词大自然之意。但实际上,这样理解是不合适的。这里的自然不是和前边的递进式结构一样,是比更高的一个实体,而是充当状语,即自然而然之意,道法自然也就是道自然如此或者道以自己本来的样子为法则,自然而然。联系道常无为而无不为,我们就可以了解,常无为而无不为,其实内中涵义就是自然而然、顺其自然,该干的就去干,不该干的就不干,如此而已。

 

如果做到了无为而无不为,那么就离更近了一些。如果像一些注释里讲的,道法自然,自然指的是是比道更高的一个实体,那么我们就不禁产生疑问,自然为什么会比道更高呢?在道之前,人、地、天已经形成了一个层次逐级递进的排列,并且已经由人、地、天的实体抽象升华到了,没有理由再将置于另一个实体之下。再来看老子进一步阐释的自己的无为政治观——“道常无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

 

老子认为侯王应恪守的,就是无为”——顺其自然。如果为了保持和前面句式的一致,把自然理解为大自然这个实体,这里就越发讲不通了——“如果效法大自然,那么侯王为何要恪守呢,自然更高,应当直接以大自然为师才对。何况,从这句话本身来看,道常无为,侯王若能守之,万物将自化,这里的万物,才是名词自然之意,它是侯王守无为之道去作用的对象,要是侯王能顺其自然,那么万物才能自化。

 

  因此,道法自然,这里的自然为状语,自然而然、顺其自然之意;很多现今出版的《老子》,注释中都理解为道要向比它更高的大自然学习,这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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