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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财经日报》报道: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如出让面积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 这属于首次的规定,却无异于官方的明确表态,关于土地70年使用权,国家到期无偿收回。这个话题一直是楼市和土地市场上百姓关心官方却回避的话题,如今这一规定的出台,终于上圣诞姥姥的传说成为了现实。 一旦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被无偿收回,那购房者的建房土地将被没收,如果继续保留,则需要重新支付土地出让金,要知道,土地出让金是购房款中最大的一部分,而随着地价的一路走高,其价值将远远的超过现在的房价。如此,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巨额房款不过成了提前支付的长期租金。房价巨款提前支付,损失了房主资金的未来收益贴现,贷款买房,更是将近半数的资金支付给了银行,买来房子再出租的租金显然不能支付这两大亏空,你还打算买房么?! 也许有人会说,70年后土地收归国有了,土地上的房子却是私有的,你还能把我怎么着?如果这么想就真是天真了,土地使用权还归你的时候,都可以强拆了你的,何况你已经没有土地使用权的时候,房子盖好了,任何资产评估部门的评估,房子使用年限都不会超过70年,也就是70年后,土地上的房子折旧折损的已经一毛钱不值了,如果能卖几毛钱,那就是几块烂木头和废钢筋。 有没有算一算,你的长期租来的房子还能住用几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