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代书遗嘱的有效形式
1. 代书遗嘱须由被继承人亲自口陈述遗嘱内容,并由其中的一个见证人代为书写。
2. 代书遗嘱须有两人以上在场见证,见证人中的一人可为代书人。
3. 遗嘱见证人须在场亲自见证代书遗嘱的全部过程。
4. 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都需要在遗嘱上签名;代书遗嘱上必须注明年、月、日。
结合本案,陈奶奶订立的这份遗嘱,出现了多处缺陷。首先老人的代书人是继承人孔二,孔二作为继承中的受益方,自己为自己书写,这本身就是很容易被诟病。其次订立时只有继承人和订立人,没有中立的第三方见证。再次在家中订立,老人和女儿一起居住,在家里订立遗嘱很难举证老人没有受到胁迫,进而影响到订立人的真实意愿。最后老人只有在遗嘱上的手印,没有其他手印保留下来,没有对比很难证明是老人自己的手印。
小贴士:
建议老人决定由和自己居住在一起的子女继承财产的,最好不要在家中订立,应到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我们平时总是说要见证人和代书人不要有利害关系。同时在环境上也应尽量避免被人诟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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