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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丧失,持票人如何主张权利

票据权利一般是指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的丧失,是指持票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使得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丧失。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对规定: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如果持票人未在上述期间内行使权利而丧失票据权利后,持票人可以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向承兑人和出票人主张权利。

案例:(2019)浙0212民初2333

案情简介:原告开氏集团有限公司诉称:其通过背书转让方式取得并持有应由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承兑的汇票,到期日2011 10 22 日、票面金额100000 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2018 8 13 日开氏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宁波分行提示付款,平安银行宁波分行以该汇票已超过票据承兑时效为由拒绝付款,同时向开氏集团有限公司出具“1.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两年,票据权利失效;2. 证明误”;同时手书温馨提示:“若逾期请附上逾期证明……请重新填制托收凭证后寄回。”后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100000 元。

法院判决: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汇票到期日为2011 10 22 日,票据权利于2013 1022 日消灭,诉讼时效开始起算。原告2018 8 13 日才向被告提示付款,在此期间内并未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的事由,故其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是,被告的温馨提示是被告在持票人丧失该票据权利的情况下同意付款的意思表示,被告不得再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故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票据权利丧失后,法律给了持票人其他救济的权利,但是该救济的权利仍然是有时效性的,就目前法律规定而言,该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三年。

关于时效的起算点,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从票据权利消灭之日起算,即本案的观点;另一种观点是,以持票人提示银行付款被拒之日起算,如果以此种观点,本案原告仍是在时效内主张的权利。

但是,还是建议持票人按照第一种观点所述的时效内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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