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贸易真融资”模式是指买卖关系是假,利用这种基础交易达到融资才是其真实的目的。在这种模式下,参与方有三方,银行,买方(资金需求方),卖方(往往资信转款良好,同时也承担买方的还款担保)。三方约定,银行将购货款给卖方,买方向银行申请提货,银行向卖方指令放货。这种模式下,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仅仅是通过这种方式,买方得到了融资款,卖方收取相应的中间费,银行收取了利息和手续费,如果顺利,各方所需均能满足,一旦买方无力还款,银行将依照三方合同,起诉买卖双方,在这种情况下,卖方的“杀手锏”往往是主张没有真实的交易,三方协议是虚假的意思表示而无效。那么卖方的抗辩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银行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以下以真实的案例看法院的评判标准。
案例来源:(2018)最高法民终594号
案例简介:
2014年1月8日,甲方平安银行成都分行与乙方盛马公司、丙方中石油运输大连销售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丙双方同意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双方贸易合同的付款方式,并由甲方作为汇票的承兑银行。货物由乙方自行提取,甲方签发的《提货通知书》为提取货物的唯一有效凭证;丙方收到《提货通知书》后应核对《提货通知书》的有效签章,核对无误后应立即签发《提货通知书回执》给予甲方。若乙丙双方全部或部分终止贸易合同,或丙方实际未发货,或丙方实际发货的价值少于贸易合同的规定,丙方已收到的货款金额与按照本协议约定办理的累计提货价值(金额)间的差额款项直接退至甲方账户或甲方指定的乙方账户。
2015年4月19日提货期届满时,盛马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范围内有未结清的款项,经催收,仍不支付,随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起诉盛马公司、中石油运输大连销售连带偿还相关款项。
本案的焦点问题:
一、盛马公司、中石油运输大连销售的买卖行为是否为虚假的。
法院从当事人的举证分析,认为买卖行为是真实的。
二、平安银行成都分行是否可以要求盛马公司、中石油运输大连销售连带还款款?
法院支持了平安银行成都分行的主张,理由有两点,1、买卖行为是真实的;2、即使买卖行为是虚假的,没有证据证明平安银行成都分行参与其中。
律师意见: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不代表本法律意见。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