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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债务加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债务加入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

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

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夫妻一方对外的债务加入是否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呢?(2017)最高法民申1516号裁定认为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该裁定的内容如下:

     20101016日,(被申请人,债权人)华伟明与德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华伟明向德金公司指定的目标公司投入2500万元参与矿产项目合作开发,并享有目标公司20%股权等。华伟明向目标公司账户转账计2310万元。20101225日,华伟明与德金公司签订《协议书》解除原协议,对已投入的2310万元不再作为投资款而作为德金公司的借款,同年129日,许洪标(徐静娟之夫)承诺上述债务由其负责清偿,并曾陆续还款200万元。

许洪标与(再审申请人)徐静娟于198975日登记结婚,徐静娟称其无经济来源,家庭的经济事宜包括经营投资均由许洪标包办,关于其在龙川盛世公司所有的部分股权亦是许洪标使用其名字,实际经营人为许洪标。

后德金公司未归还借款,华伟明起诉德金公司、许洪标、徐静娟,要求德金公司偿还2310万元借款及利息,许洪标、徐静娟承担连带责任,后法院支持了华伟明。徐静娟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定许洪标承诺还款是债务加入,构成夫妻共同债务。主要理由如下:

许洪标承诺德金公司的债务由其负责清偿,系其加入到德金公司对华伟明的债务中来,许洪标成为华伟明的债务人。此时许洪标与徐静娟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许洪标对德金公司的债务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的债务。从现有证据来看,华伟明与许洪标并未明确约定该债务系许洪标个人债务,双方亦不存在恶意串通、违法犯罪或明知约定财产等情形,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许洪标对华伟明的债务为其与徐静娟的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观点:笔者认为最高院上述裁判结果是值得商榷的。

首先,债务加入是对债权的一种增信措施,实质是担保,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5年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所作的[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中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许洪标在债务加入过程中没有从债权人处取得过金钱利益,该债务之发生亦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不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规定。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徐静娟的陈述许洪标与(再审申请人)徐静娟于198975日登记结婚,徐静娟称其无经济来源,家庭的经济事宜包括经营投资均由许洪标包办,关于其在龙川盛世公司所有的部分股权亦是许洪标使用其名字,实际经营人为许洪标。,上述陈述可能是法院认为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证据,故此特别支出,在涉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中,一方的陈述往往对决定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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