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公司为股东担保,债权人对股东会决议未尽形式审核,担保合同有效

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必须经股东会,被担保的股东不参与表决。债权人应当审核相关股东会决议,如未尽到审核义务,则债权人被认为不是善意,担保合同无效。

然而,最高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判决,则认为,债权人未尽形式审核,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该案基本事实如下:

2006年招商银行东港支行与振邦集团签署《借款协议》,振邦股份出具《担保书》,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并出具《股东会担保决议》。振邦股份共有8个股东,分别为:振邦集团(持股61.5%)、天津渤海、中绿实业、辽宁科创、泰山绿色、大连科风、王志刚、张国忠。《股东会担保决议》上的股东签字或盖章的股东为:振邦集团、天津渤海、中绿实业、辽宁科创、大连科风、张国忠。其中辽宁科创、大连科风的盖章与真实公司名称不符合,天津渤海、中绿实业的盖章为伪造的。

后因振邦集团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招商银行东港支行诉至法院要求振邦集团履行付款义务,振邦股份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及二审均认为振邦股份的担保无效。

再审认为,股东会决议存在的相关瑕疵必须经过鉴定机关及查询公司工商登记才能知晓,如若归属于债权人的审查范围,未免过于严苛,亦有违反合同法、担保法等保护交易安全的立法初衷。故此,判决认定振邦股份的担保有效。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最高院的上述理由很牵强。即使是从形式审核《股东会担保决议》的角度,招商银行东港支行也未尽到审核义务。股东在相关决议上的签字或盖章不管是否为真实的签字或盖章,至少签署或盖章的名称与真实的名称需要一致,如果上述审核都无法达到,那审核什么内容呢?是否随便盖几个章或签署几个字就代表有决议了呢?总之,招商银行东港支行从形式审核的角度是有过错的,振邦股份的担保应该是无效的。

《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文声明丨本文章仅为交流之目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公司越权担保合同效力及债权人审查义务——基于公报案例振邦股份担保案的分析
公司未经股东大会确认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效力
从《民法典》担保部分司法解释看,银行如何审查担保决议?(超级干货)
法律法源︱股东会决议虽系伪造,但对外担保仍属有效
上市公司提供“暗保”的法律问题实证研究、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公司瑕疵担保效力探析|高杉LEGAL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