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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2/3以上股东对外担保,虽无公司决议但担保有效!

本号由上海大成律所唐荣刚律师团队倾力打造,唐律师曾长期在上海法院从事审判工作,发表论文近200篇;近20起案件被评为精品案例;多次参与司法解释修订。专长金融民商事诉讼、公司收并购及治理、强制执行等。


来源:法润万家 

标题系本堂原创,引用当与原文并列标明来源!

前 言

根据《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公司为他人担保必须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否则,构成越权代表。但是,也有例外情形。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19条规定,担保合同系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份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

基本案情

1. 2016年4月21日,瑞源贸易公司(出借人)与鼎辉矿业公司(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鼎辉矿业公司向瑞源贸易公司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次日,双方签署《划款确认书》,约定上述400万元借款支付至金辉石业公司账户。金辉石业公司为实际借款人。

2. 2016年10月29日,瑞源贸易公司与金辉石业公司、李某(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金辉石业公司向瑞源贸易公司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李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同日,金辉石业公司仍与瑞源贸易公司签署了金额为300万元的《划款确认书》,确认鼎辉矿业公司的借款转为金辉石业公司借款(属于企业之间内部转账)。

3. 2018年11月10日,金辉石业公司、瑞源贸易公司、李某(担保人1)、裕泰石业公司(担保人2)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李某、裕泰石业公司自愿为金辉石业公司的3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 金辉石业公司未能偿还借款本息,瑞源贸易公司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判令金辉石业公司归还借款本息,裕泰石业公司、李某就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一审法院认为,瑞源贸易公司作为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并未审查裕泰石业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该担保合同不对裕泰石业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瑞源贸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裕泰石业公司、李某对金辉石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判决支持了瑞源贸易公司的上诉请求。

裁判理由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案中,各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的借款担保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但李某作为裕泰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裕泰石业公司享有70%表决权的股东,李某在担保人为裕泰石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处的签字,既代表了裕泰石业公司,客观上也代表了裕泰石业公司具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担保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第19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即便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没有公司机关决议,也应当认定担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4)担保合同系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份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的规定,《补充协议》上的担保条款对裕泰石业公司有效。

裕泰石业公司、李某均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一审法院对此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结尾

提示:案例中的判决结果仅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判决结果,由于每个个案都不一样,因此本案的判决结果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仅供读者参考;

原文标题:《表决权2/3以上股东对外担保,虽无公司决议但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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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绍】韩朝炜,男,1977年3月生,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复旦大学法学博士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三级高级法官,从事商事审判工作,首批入选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参与编写上海法官智库丛书《法律方法论》《合同案件审判精要》;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学术交流》《民商法论丛》《中国商法评论》《中国商法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

   【本书简介】本书以商法适用中的法官解释为研究对象,在对商法解释学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和对中外法官解释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考察的基础上,从法官解释商法商法的思维、方法、程序三个方面入手,通过对商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对法官解释商法的基本规律进行探究,进而在全国剖析我国法官解释商法的现状及产生原因之后,就如何提高法官解释商法的能力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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