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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夫妻之间“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一、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70%以上的案件涉及婚外情,而“忠诚协议”的出现和存在是中国当今社会婚外情的产生方式呈现多元化、普通化,传统婚姻关系经受空前的现实写照和缩影。因此“忠诚协议”的出现绝不是哗众取宠,是现实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大胆尝试,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者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生活中还有以保证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协议等形式存在。

从司法实践来看,“忠诚协议”有积极意义,似乎普遍得到认可,但其实围绕此问题的争议一直没有停止,“忠诚协议”是否有效,不能简单的一句话所能够概括的,对其性质及作用应正确看待,在实践操作中应十分慎重,否则是无法给婚姻中善意一方带来预期的结果。作为律师,如何认识和处理这一问题,值得我们律师深入研究。

二、当前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对于忠诚协议效力的态度变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认定《婚姻法》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上述观点可以看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目前对于离婚案件中的忠实义务采取的是一种不予支持的态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北京、广东等其他地区,法官、律师及理论工作者对此仍有不同意见,在对忠实协议性质的不同理解的争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认为只要双方是自愿签订的协议,不违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应该在法律层面上得到保护。“婚姻契约”问题的产生,至少表明人们已经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了。感情没有了,婚姻解体了,起码在经济上还能得到一些保障吧,也许“婚姻契约”不失为聪明女性的明智选择。

司法实践中,现实中有些争议的处理往往是不能在法律条文上找到具体的处理和裁决方式,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后,方才具有普遍执行的效力,这种争论影响着人们的判断和自我保护。

三、“忠实协议”的法律意义

“忠实协议”虽然不能必然担保离婚可得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但毕竟给婚姻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追求完美婚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思路,其积极意义应予肯定。

“忠实协议”的出现体现了一种进步,也说明人们已经对自己在婚姻中的权益有了更深的认识,努力探讨、尝试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的途径。

但是当事人在离婚时对“忠实协议”的处理应十分慎重,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配偶一意孤行的移情别恋,而自己的柔情又不能感化配偶的良知和负疚感的话,那就在离婚诉讼中让对方在财产分割作出让步、适当的精神补偿或者赔偿时比较明确的选择,而不是简单、绝对一味的要求对方履行“忠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或者给与巨额补偿,否则处理不当贸然起诉、激化矛盾,可能适得其反,丧失自己的可得利益。

作为律师在办理婚姻家庭相关案件应对此种“忠实协议”抱有清楚的认识,应如实告知当事人诉讼中协议效力认定的风险和该问题争议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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