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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狗销售狗肉”,农业部门该怎么办?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2日,青岛电视台(QTV-2爱青岛栏目)报道了:群众举报,在胶州火车站附近的民房里,有人非法屠宰流浪狗。在调查清楚情况之后,胶州市公安局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给予屠宰者程某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胶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动物防疫法》,对程某下达了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

二、案情分析

(一)狗能不能宰杀?

1.依据《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在屠宰前应当进行检疫。

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官方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门制定的屠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目前农业部制定的屠宰检疫规程包括生猪、家禽、牛、养、兔共五部,没有制定狗的屠宰检疫规程。所以狗不能进行屠宰并销售。

2.《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禁止遗弃、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的行为”。

3.《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畜禽包括人工饲养的猪、牛、马、驴、羊、鹿、食用犬、兔、鸡、鸭、鹅”。目前全国只有吉林省出台了食用犬屠宰检验规范,在吉林省狗是允许宰杀的,狗肉是允许销售的。

(二)《动物防疫法》适用于狗吗?

《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2020年5月29日,农业农村部公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首次明确了家养畜禽种类33种。其中传统畜禽17种,特种畜禽16种。狗没有列入《目录》,但也不属于野生动物,并不意味着不能养。所以《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不适用于狗。

(三)“屠宰狗”有谁来负责?

依据《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没收犬只:…(二)遗弃、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组织、参与斗犬的”。可见,在青岛市屠宰狗由公安机关来负责。

(四) “销售狗肉”由谁来管理?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由于狗没有屠宰检疫规程,狗肉就没有检疫合格证明,销售狗肉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处罚。

(五)农业部门负责什么?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产地检疫是针对动物、动物产品以出售或者运输(非屠宰)为目地的检疫。农业部制定了11部包括狗在内的产地检疫规程,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扑灭犬类动物疫病,确保犬类动物的饲养与运输安全,所以农业部门只负责活狗的产地检疫。 

(六)对屠宰者进行了两次罚款,合法吗?

本案例中,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了罚款之后,也对当事人下达了罚款的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之—。对于该原则的含义可以理解为:对同一违法行为,只能给予一次罚款,无论有多少法律规范对这一违法行为规定予以罚款,违法行为人只能受一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其目的是防止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依据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体现过罚相当,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结束语

(一)我国自古以来就有吃狗肉的传统,有些地区甚至有丰富多彩的吃狗肉民俗。国家层面的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狗肉能不能吃的问题,吃是消费行为,是个人习惯。但对狗的屠宰、狗肉销售是明确禁止的。

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狗肉属于间接禁食,即不是直接禁止消费者吃狗肉而是通过斩断来源的方式来禁止。除非自给自足,自己养狗自宰自食,否则消费者到市场上买狗肉吃或去狗肉馆吃狗肉,就属于间接违法,只是不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国际惯例。

(二)从防疫的角度来看,市场上销售的狗肉没有经过检疫,对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构成较大潜在风险;从社会治安角度看,我国没有明确的肉狗犬种,狗的来源以个人散养为主,吃狗肉的市场需求刺激了偷狗、毒狗行为的发生,对社会治安和人身安全也会造成严重影响。在发现狗肉销售行为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来查处;如果有偷、盗、毒、杀狗行为,有公安部门查处。”

(三)犬类屠宰和食用狗肉还涉及动物福利等问题,国际国内广泛关注,一旦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负面效应。

来源:阳光畜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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