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天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高绍林介绍,2010年,天津市出台《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但是,该市安全生产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2015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暴露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相关制度规定不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等诸多问题。
《条例》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吸取天津港“8·12”事故调查报告中的防范措施和建议,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借鉴外省市立法经验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70条,分为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
与现行《条例》相比,新修订《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厘清了综合监管、专项监管和行业管理的职责范畴,细化了各级政府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等相关规定。
《条例》重点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完善了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补充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或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为巩固危化品整治成果,加大监管力度,《条例》专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一章,对危化品企业登记注册、危化品储存和运输专用车道、危化品项目的规划布局和在线监控等作出规定。
同时,《条例》也强化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约束,如提高行政处罚标准,增设危化品专用车辆不在危化品运输专用车道内通行的法律责任及对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关闭、吊销证照的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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