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记者从地区人社局了解到,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企业和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6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增加企业和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基本养老金。
参保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此次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为: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50元,县处级正职600元,县处级副职50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的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的58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的400元。
企业离休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为:已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按平衡待遇后对应的职级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未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每月按500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养老金标准为每月按400元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以上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各类养老保险的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调整的基本养老金从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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