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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新企业所得税法之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从参加所得税培训开始,发现很多朋友对2008年业务招待费如何计算有疑问,以下是我个人的理解,欢迎朋友们探讨一下。

    让我们先看一下《新企业所得税法》原文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简单说这就是孰低原则,两个标准,哪个低就扣除哪个。第一个标准是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的60%,第二个标准就是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即利润表第一行主营业务收入)的5‰。

    下面让我们举例说明一下,可能更加清楚。

    例一:吉玛公司2008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实际入账业务招待费4万元。

          标准一:4×60=2.4

          标准二:1000×5=5

         2.4万小于5万,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2.4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万-2.4万=1.6

    

    例二:吉玛公司2008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实际入账业务招待费10万元。

         标准一:10×60=6

          标准二:1000×5=5

         5万小于6万,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5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5万=5

那么接下来问题出现了,企业应该如何把握计算实际入账的业务招待费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呢?

最好的比例是企业入账的业务招待费不要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约等于8.33‰。还是举例说明。

例三:吉玛公司2008年全年销售(营业)收入1000万元,企业实际入账业务招待费8.33万元。

          标准一:8.33×60=4.998

          标准二:1000×5=5

         4.998万小于5万,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是4.998万,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33万-4.998万=3.332万

再来讨论一下业务招待费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在企业本来就盈利的情况下,企业只要有业务招待费就要负担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只要入账1元业务招待费,就要有40%负担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计算,企业每入账1元业务招待费,就至少要负担企业所得税10%,即0.10元(1×40%×25%=0.10),这是在业务招待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的情况下。当超出这个比例时,超出部分就要负担25%的企业所得税了。

总的来说,这是国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控制比以前更加严格了。因为很难界定企业入账的业务招待费(餐费,礼品等)是不是真实发生的,所以,在原来千分之五的总量控制上,干脆来了一个四六开,相信六成是真实的业务招待费,另外4成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在平时就要对业务招待费有所控制,尽量不要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120。当然,会不会有企业认为10%的代价也高,而不入或少入业务招待费呢?应该会有这种情况吧。

      这样,消费过后,不管怎么可以扣除,至少有40%的金额是不能列支的。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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