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害怕嫖娼被抓,爬窗户摔死关酒店什么关系”湖南株洲,男子赵某与两名失足女在酒店进行不法交易时遭遇警方查房。赵某担心被抓现行,就想从从窗户翻出逃走,但却不幸坠楼死亡。事后,赵某的妻子将酒店告上法庭,索赔88万。
人到中年的赵某事业有成,家庭也很美满。但他却偏偏改不掉好色的毛病,时常背着妻子去找一些违法的服务。
这一天,赵某参加了一场饭局,可酒足饭饱后,他却不想回家。于是,赵某就拿起电话让熟识的朋友给自己提前开好一个房间。
随后,赵某又从之前常去的违法场所叫了两名失足女。三人商定好报酬后,就各自往酒店赶去。
然而,正当赵某正在进行交易时,警方突然到酒店进行例行查房。而赵某深知自己做的事情是违法的,一旦被抓获,就百口莫辩了。
于是,在电光火石之间,赵某计上心头,他决定从窗户翻出后,慢慢爬到旁边房间的窗台上,然后跳进另一个房间,趁机逃跑。
奈何,在翻墙的过程中,赵某不幸从楼上摔了下去。而由于事发的房间在8楼,赵某跌落后,当场死亡了。
随后,警方对两名失足女进行了盘问,对方称她们当时曾极力劝说:“赵哥,不要跳楼,就算被抓了也只是被关几天,跳下去可能会死的”,可赵某却一意孤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事后,警方对两名失足女进行了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而对于赵某的死,警方只是在进行正常的工作,且在进入房间前,赵某已经坠楼,因此警方没有任何责任。
既然失足女尽到了劝说义务,警方也与此事无关,那赵某的死,该由谁负责呢?赵某的妻子考虑再三后,竟把涉事的酒店告上了法庭。
很显然,张某的死是一场意外事件,不牵扯刑事问题,无非就是向侵权人主张民事赔偿罢了。而在民事诉讼中,又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赵某的妻子作为原告,负有举证义务,她必须拿出证据证明酒店对于丈夫的死亡,存在过错,否则就会败诉。
为此,张某的妻子提出了自己的上诉意见:
1、卖淫嫖娼本就是违法行为,但酒店却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如果酒店不给赵某开房间,他就不会坠亡。因此,酒店在管理上,存在很大的漏洞和疏忽,为违法行为提供场所。
2、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现赵某从酒店的窗户处坠亡,说明酒店未尽到安全义务,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赵某的妻子认为丈夫的死与酒店方面的失职失责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考虑到赵某正直壮年,上有老、下有小,还是家里的顶梁柱,遂要求酒店赔偿88万余元。
而对于赵某妻子的指控,酒店方面则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道攀越高层窗户会把自己置于危险的境地,但其一意孤行,对于死亡的发生应自负责任。
对此,酒店方面提出了一下抗辩意见:
一、顾客到酒店开房,是个人的权利。至于是否是为了进行违法交易,酒店方面事先也并不知情,况且酒店也不是公安机关,他们没有义务去查处阻止。
二、酒店在窗户外延安装了1.2米的护栏,而窗户最多只能推开10cm左右,并且通过了消防检查,已经履行到了基本的保障责任。
三、是赵某故意破坏窗户结构,才能爬到窗外,最终导致意外发生,这已经超过酒店的保障义务范围了。
而法院审理后认为:酒店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而根据酒店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尽到了注意范围内的安保义务,如果苛责酒店去预见顾客主动爬上窗台,破坏窗户跳楼的可能,这显然超出了安保义务的边界。
而赵某为了躲避警方查处,故意破坏窗户的安全结构进行翻越,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酒店无责,驳回了赵某妻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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