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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仓

基本概念

老鼠仓取自谚语:硕鼠硕鼠,无食我黍,故名老鼠仓。老鼠仓实际上是一种财富转移的方式,是专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本质上与贪污、盗窃没有区别。主要指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保险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在用客户资金买入证券或者其衍生品等金融产品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假借他人名义,或者告知其亲朋好友,先行买入证券等金融产品,然后利用客户资金拉升到高位后自己率先卖出获利,使个人以相对极低的成本牟取暴利的行为。老鼠仓行为背离受托责任,侵害委托人的利益,破坏财富管理原则,损害资管行业信誉,是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点领域。[6][2][7][8][9]

操作过程

不论是哪一类庄家,总是离不开建仓、拉升、出货这三个阶段,这是庄家坐庄最基本的“三部曲”,是坐庄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但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坐庄的流程并非这么简单。[10][7]
庄家操作股票的第一件事就是建仓,也就是从散户手中接过筹码,建仓可以说是操作股票的必经之路。为了能顺利实现坐庄老鼠仓,市场中的一些主力庄家在临拉升股票前,往往会提前将一些消息通知相关的个人和机构,也有部分操盘手会将消息透露给亲朋好友,使他们在集合竞价时,于极低的价格或跌停板处填买单,然后在竞价时或盘中瞬间把股价打下去,使预埋的买单得以成交。这个过程持续时间很短,为了避免被其他人低价成交,往往以散户来不及反应的速度迅速把股价恢复到正常的交易通道里。表现在k线形态上是留下一根长长的下影线,有时候也会在开盘的时候就出现大幅跳低开盘的现象,然后在盘中形成大阳线走势形态。[10][11][7]

特征

老鼠仓的技术特征主要看k线的形态,K线形态一般出现在股价即将拉升之际,而且在这种K线形成后的一段时间里,股价会表现出良好走势。[12]
通常以全天最低价和全天均价(个股成交额/个股成交量)相比,当最低价低于全天均价10%以上时,可以确认K线基本形态成立。这种K线的表现形式有两种:一种是长下影线,另一种是大幅跳低开盘形成的长阳线,而且在这种K线形成后的一段时间里,股价会表现出良好走势。[12]
K线的出现背景是该上市公司并没有遭遇特大实质性的利空,但股价走势大多处于低位徘徊或温和上涨中,或者盘中的瞬间暴跌没有任何预兆,瞬间暴跌结束后股价迅速恢复原有走势,暴跌不会产生丝毫负面影响。[13]

辨别方法

识别老鼠仓,主要看K线技术形态是否出现以下几种异常情况:
1.上市公司并没有遭遇特大实质性利空,股价走势大多处于低位徘徊或温和上涨中,盘中的瞬间暴跌没有任何预兆。瞬间暴跌结束后股价迅速恢复原有走势,暴跌不会产生丝毫负面影响。[14]
2.当天K线留下很长的下影线,收盘是大阳线,全天振幅在15%以上。[14]
3.通过当天的涨幅来判断,一般当涨幅达到1-2%以上的就是老鼠仓主力在急于的拉升股价。还可以通过均线来辨别主力是否由出货的空间,成立当天的最低价比五天移动的平均价低7-9%。[13]

危害

损害了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基金投资者把自己的钱投入到基金公司,委托基金公司去理财,作为基金公司及其代理人应该为投资者利益考虑,尽职尽责地去科学、理性的投资,如果基金公司及其管理人建立“老鼠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所考虑的则不是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而首先是自己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相互冲突的时候,基金管理人通常会放弃投资者的利益,而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老鼠仓”建立的结果必然损害投资者的利益。[2]
老鼠仓漫画

损害了基金公司的利益

基金公司之所以能够长期稳定地生存下去,就在于其完善的管理和信赖制度,管理规范,公众信赖程度高的基金公司必然会不断发展壮大。如公司出现“老鼠仓”行为,社会公众对公司不在信任,更不会把自己的资金交给一个充满着“老鼠仓”的基金公司,长此下去,“老鼠仓”必然也损害基金公司自身的利益。[2]

影响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证券市场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老鼠仓”事件违背了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性的原则,基金经理套取的是基民的资金,严重降低了的公信力,并且“老鼠仓”行为会让股民感觉股市是“大鱼吃小鱼”,影响整个市场公平、公正的基础。如果不对“老鼠仓”予以必要的惩戒,任其发展,则“老鼠仓”会愈演愈烈,既影响投资者对基金的信任,更有损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进而影响投资者对整个市场的投资信心,对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害。也破坏了现有及潜在委托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的信任关系,损害了金融行业的信用根基和稳定发展。[15][16]

对监管部门的影响

“老鼠仓”面对不断升级的高压监管态势,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仍有一些“硕鼠”刀口舔血,“老鼠仓”行为也从以前单打独斗发展到了“窝案”,有的机构多名从业人员同时涉案,有的机构同一岗位前后任投研人员先后涉案。更有甚者,一些资管机构从业人员间相互交换信息或与利益关系人内外勾结、共谋作案,从简单控制多个私人账户提前买卖获利,发展到了多种账户和不同机构间交叉建仓,相互“抬轿”,规避监管,利益均沾,这无疑给监管部门增加了查处难度。[17]
老鼠仓漫画

防范措施

个人防范

第一步
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经理进行严格筛选,多关注基金经理的投资策略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和波动是否正常,其预期收益盈亏的观察。[18]
第二步
如果不幸遇到老鼠仓,投资者可以通过两种依据进行维权,一是基金合同,二是《证券投资基金法》。
(1)利用基金合同内容,投资者可以提出在“老鼠仓”基金中,存在基金公司内部风险控制问题的,依此追责基金公司。[18]
(2)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提出由于基金公司对老鼠仓的发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违反了自身的管理义务,投资者有权通过诉讼或者仲裁要求基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退还管理费等民事责任。[18]

国家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

国家监管部门完善证券监管执法标准,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加大对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强化信息共享和线索通报,提高案件移送查处效率。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追责等方式加大违法成本,有效切断利益输送暗道。对于保险资管、专户理财、信托产品等方面的“老鼠仓”行为,监管机构也要切实负起整治责任。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有效震慑。并对犯错人员采取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19][20][17]

基金公司防范措施

1.基金公司需要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亲属投资备案制度,定期更新亲属账户存续、持仓及交易情况,从而避免基金投资与员工亲属投资的利益冲突。[21]
2.建立并完善从业人员个人股权投资的报备和定期复查制度,在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要求员工采取措施,避免从业人员因相关企业上市而触碰股票投资的“警戒线”或与基金投资发生利益冲突。[22]
3.基金公司需要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监控体系,制定科学完善的内部监控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持公司内部监控健全、有效。建议设置公司内容的监管部门,针对基金、股票业务的经理操作进行监督。对于违反制度处理未公开信息或逃避监控的员工应及时依据制度予以处理,已发生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报告监管机构。[22][23]

相关法律

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规定为刑事犯罪后,2012年12月28日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令禁止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2013年4月2日制订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2号令)等配套规章明令禁止基金托管部门等从业人员“老鼠仓”,2014年8月21日实施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明令禁止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老鼠仓”。二是充分依托运用大数据监控技术。[24]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对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包括“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在内的6个方面进行认定。同时,该司法解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姜永义介绍说,司法解释将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之一,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严重”情形。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按照“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十倍确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标准,同时规定了四种“数额+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的数额计算、认定标准,罚金刑的适用标准,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形等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该刑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5]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违法行为人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26]

典型案例

唐建、王黎敏案

2006年3月,唐建利用担任上投摩根研究员兼阿尔法基金经理助理之便,在建议基金买入新疆众和股票时,使用自己控制的“唐金龙”证券账户先于基金买入,后又借基金连续买入新疆众和,该股股价不断上升之机卖出,非法获利约153万元。王黎敏在2006年8月至2007年3月担任南方基金经理期间,使用自己控制的“王法林”证券账户,买卖自己所管理基金重仓持有的太钢不锈柳钢股份股票,非法获利约150万元。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基金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任何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这两起案件中,当事人从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相冲突的活动,严重违背了基金从业人员对受托管理的基金财产应负的忠实义务,扰乱了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最终,证监会取消了唐建、王黎敏的基金从业资格,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各处罚款50万元,还对唐建实施终身市场禁入,对王黎敏实施7年市场禁入。[27]

马乐案

原博时基金证券投资经理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操作自己控制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卡电话下单,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获利1912万余元,被媒体称为最大“老鼠仓”案。[28]
在马乐等新一代基金经理案件中,“反调查的意识和能力都非常强”,他们在操作中从不留下真实身份——操作的股票账户,全都是他人的名字,任何亲朋好友的账户都不用,与他人签署的合作合同,也用的是假名,在外租房、办宽带网,同样使用假名,以此避免在办公室下单,也从不使用MSN和QQ聊天,甚至连手机微信都很少使用。[1]
据《南方周末》报道,深交所排查出300个可疑账户,在得到博时内部人的举报线索后,深交所将可疑账户的交易记录与博时精选基金一一作对比,从而找出一个10亿元账户和一个3000万元的账户,这两个账户与马乐管理基金的重合度最高。最终,马乐被判刑3年实刑期,罚款1913万元。[1]

王鹏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案例信息,王鹏在30个月的时间里,多次登录开通查询权限的账户获取其在职基金公司股票交易指令等未公开信息。其父母则通过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进行与该基金公司高度趋同的证券交易,证券交易金额共计8.7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773万余元。[29]
最终,201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鹏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玲祥(王鹏母亲)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90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慧强(王鹏父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万元。对三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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