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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市 认知功能评估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附制度表格

认知功能评估室建设与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认知功能评估室的设置要求、环境条件、设施设备、人员资质、服务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开展认知功能评估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3495.1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WS 308  医疗机构消防安全管理 

WS/T 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WS 444.1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1部分:活动场所 

WS 444.2  医疗机构患者活动场所及坐卧设施安全要求  第2部分:坐卧设施 

WS/T 512  医疗机构环境表面清洁与消毒管理规范 

休息等候区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认知功能  cognitive function 

人类在觉醒状态下始终存在的各种有意识的精神活动,包括从简单的对自己和环境的确定、感知、理解、判断到完成复杂的数学计算等。认知功能由多个认知域组成,包括记忆、注意、定向、计算、语言、执行、视空间、理解、判断、运用、分析及解决问题等能力。 

3.2 

认知功能障碍  cognitive impairment 

上述认知功能中的一项或多项认知域受损;当上述认知域有2项或2项以上受累,并影响个体的日常或社会能力时,可考虑为痴呆。 

3.3 

认知功能评估  cognitive function assessment 

以神经心理量表为工具,通过定性和(或)定量的方式,明确有无认知障碍以及认知障碍的特征和严重程度,进一步帮助判定认知障碍的类型和病因、监测认知功能变化的方法。 

4 设置要求 

4.1 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诊疗服务范围设置,并开展认知障碍诊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4.2 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认知功能评估区

5 环境条件 

5.1 场所应布局合理、分区设置,包括但不限于认知功能评估室、家属等待区、应急情况处理室。各功能区域标识清晰,有条件宜设置专门出入口。 

5.2 认知功能评估室应选择独立、安静、有窗户的房间,宜设在记忆门诊诊室附近,人流较少的区域,不应靠近电梯和楼梯,并设置醒目的“请勿打扰”的标志。 

5.3 场所地面平整防滑、环境清洁、光线明亮、空气流通、无卫生死角,环境消毒应按 WS/T 512要求执行。 

6 设施设备 

6.1 应配置办公桌椅、医疗柜、资料柜等办公设施,并配备必要的办公用品,如笔、纸、文件袋、资料夹、电脑、打印机等。如有条件,宜备有录音笔,摄像机等专用设备。 

6.2 应配备认知功能评估所需的神经心理量表(如:附录 A-D)和秒表、健康教育手册、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帽、医用一次性手套、洗手消毒液等用品。宜配备包括老花镜、放大镜,如有条件可配备防走失腕带或 GPRS 定位仪等辅助用品。 

6.3 场所内的环境、设施和物品应符合 WS 444.1 的安全要求,其中认知障碍患者坐卧设施应符合 WS 444.2 的规定,消防设施和器材应按 WS 308 的规定配备,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 GB 13495.1 的规定。 

6.4 不应摆放能提示时间或地点的物品,如时钟,日历等。 

6.5 不应摆放易误食的药品及锐利突出的危险物品。 

体征数据评估区

7 人员要求 

7.1 素质要求 

7.1.1 具有医学、心理学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经过认知功能评估专业培训(包括参加具有国家级 I 类学分的继续教育项目的培训、在相关院校或医疗机构进行不少于 3 个月的进修学习、参加国家核心高级认知障碍诊疗中心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项目并获得证书),获得认知功能评估相关资质。 

7.1.2 应熟练掌握并使用常用的神经心理量表。 

7.1.3 能保护病人、家属和照料者的隐私。 

7.1.4 具有处理突发情况(病人激越、攻击、伤人、自伤等)的知识和基本技能。 

7.2 职责 

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认知功能评估,记录评估结果、出具认知功能评估报告(见附录E)并进行资料归档;协助认知障碍专科医师对患者进行临床诊断、健康宣教,参与临床研究及随访工作。 

8 服务管理 

8.1 制度建设 

应制定包括但不限于认知评估人员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神经心理量表管理规范、评估对象信息管理规范、突发情况应急处置规范、档案管理制度、定期随访规范、服务公示、健康教育及持续改进等制度。 

8.2 评估服务 

评估对象确定为自述或他述认知功能减退的就诊人,如有必要,可在其监护人陪同下进行认知功能评估。由评估人员使用《简易智能精神状态检查量表》、《蒙特利尔认知评估量表》、《日常生活能力量表》对评估对象进行总体认知功能和日常能力评估,见附录A-C。若评估结果正常,由评估人员出具评估正常的报告;若评估结果异常,评估人员可酌情使用《临床痴呆评定量表》评估认知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见附录D,也可选择其他量表进一步评估受损认知域以及精神行为损害的情况。评估人员根据评估结果出具《认知功能评估报告》,见附录E。 

8.3 信息管理 

8.3.1 信息公开:应在认知功能评估室显著位置公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对象、服务时间、认知功能评估流程、咨询及投诉电话。应将认知功能障碍相关知识上墙宣传,同时可在认知功能评估室入口处摆放相关宣传页,方便就诊人员取阅。 

8.3.2 信息登记:如实登记评估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职业、利手、住址、联系方式等)和相关病史(主诉、相关既往史、个人史和家族史等)。 

8.4 数据报告

评估对象完成神经心理量表测评后,由认知评估人员出具认知功能评估报告(见附录E),神经心理量表测评原件由认知功能评估室保留存档。

8.5 清洁与消毒

8.5.1 工作人员应保持手卫生,根据操作需要,正确洗手或进行速干手消毒。 

8.5.2 各功能区内均应配置环境及物体表面的清洁和消毒设备。 

8.5.3 按照 GB 15982、 WS/T 512 及WS/T 367 要求,定期进行空气、物体表面、医疗用品和器械等的消毒。 

评估报告区

9 档案管理 

9.1 纸质档案 

9.1.1 应在认知功能评估结束后及时整理档案并归档。 

9.1.2 若对数据核查发现疑问,需进行核实、修改或确认,所有数据修改应在量表原件中详细记录。 

9.1.3 对比评估对象认知功能评分变化,按相关要求进行数据整理、汇总与分析。 

9.2 电子档案 

9.2.1 各医疗机构宜使用电子随访数据系统。 

9.2.2 定期整理相关资料,核对数据后归档。 

9.3 保密管理 

9.3.1 评估对象信息未经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外泄漏。 

9.3.2 使用电子随访数据系统的电脑应专人管理,电子随访数据系统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应转让或泄露系统操作帐号和密码。 

10 持续改进 

10.1 应开通评价及反馈渠道,广泛收集评估对象对认知评估服务的意见及建议。 

10.2 定期或按需召开认知评估质控会议,对认知功能评估室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对存在的质量问题和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做好数据分析,形成工作记录。 

10.3 应根据质控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评估持续改进的效果。 

附录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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