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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职工大会会议纪要遗失,重新制作让员工补签可以吗?
《员工手册》《薪酬福利管理制度》等是劳动关系中极其关键的文件,其中约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义务,特别是约定了劳动者的工作纪律及处理办法。那么,如果关于审议这些文件是否能够通过的职工大会的会议纪要丢失了,公司让员工进行补签,员工确认无误签名后,就算是员工认可公司的规章制度了吗?而补签会议纪要的做法,是否算公司已经尽到告知义务了呢?

  近日,厦门市集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案件,通过庭后的案件解读,让劳动者明白补签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那么就可以认为劳动者对公司的相关制度认可,公司也算尽到了告知义务。

遗失会议纪要重新制作

员工签字确认

     2012年3月,陈海(化名)在厦门某房产公司找到一份从事房产销售的工作。公司跟陈海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月薪2500元,另加销售佣金。其中,合同还特别约定: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业务流程规定、纪律守则等全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要求陈海作为公司员工应予遵守。陈海看完合同内容,签下了自己的大名。

  同年6月,房产公司召开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手册》《薪酬福利管理制度》《考勤管理制度》等文件,陈海在与会人员签名处签名。之后,在就职期间,陈海每年都确认收到并详尽阅读房产公司的《员工手册》。

  不久,公司发现《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丢失。公司重新制作了该会议纪要,并将新制作的纪要拿给陈海,要求陈海确认无误后在会议纪要上签字。陈海在确认无误后,补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员工离职佣金未能全拿

怀疑规定违规


     2014年4月,陈海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了离职申请,公司同意其申请并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而在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并特别备注“已结清所有费用,员工自愿放弃非按月结算的年度奖金、绩效奖金、补贴等,公司无须向员工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看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内容,陈海表示没有异议并签字确认。

  因为陈海在离职时所售房源还未交房,交房后陈海到公司索要该套房子剩余20%的销售佣金。“这个我们之前已经说得清清楚楚了,在合同中也明确规定了,销售佣金交房前支付80%,交房完成后支付剩余的20%,员工离职的,则自离职之日起,不再计提交房佣金(20%)。”公司不同意陈海的索求主张。

  2015年2月,陈海就其诉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质疑公司克扣加班工资、拖欠销售佣金,索赔27万元。结果被裁定驳回全部仲裁请求。陈海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入职之前从不知道公司有关加班、佣金管理的规定。”在庭审现场,陈海辩解,“这些规定是我离职之后才产生的,其形式不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生效的条件,即未经过平等协商,也未向劳动者告知或公示,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我认为其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

劳动者签名即算其认可

公司做法合规

     “我们公司有关加班、佣金的管理规定是有通过职代会、《员工手册》的形式进行确认的,是客观真实的,而且陈海在《员工手册》历年的确认书及《第二届第一次职工大会的会议纪要》中都有签名。”对于陈海主张公司违规操作,房产公司表示否认。

  而对于加班制度的管理,房产公司出示的有陈海签名确认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公司实行加班申请制度,未经申请和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陈海并未向公司申请加班,无需支付加班费。因此,公司坚持认为自己不存在克扣、拖欠陈海加班工资、佣金的行为。

  厦门市集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案中,房产公司按相关程序召开职工大会,并以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形式审议通过相关管理制度,会议纪要虽事后重新制作,但陈海亦签名确认,且每年均签字确认收到该年度的《员工手册》并已仔细阅读手册内容,双方也实际按照上述管理制度执行佣金比例等规定。因此有关加班、佣金管理制度可以作为案件认定事实的依据。房产公司已与陈海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管理制度结清所有费用,陈海所主张的加班费、佣金等均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且陈海属主动辞职,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法官说法

  本案关键在于劳动者是否知晓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此,承办法官说,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采用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不仅涉及用人单位内部的有效运作,也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本人。

  本案中,陈海主张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知情,并对规章制度的通过程序产生异议,认为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形,因此不受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而本案讼争的规章制度系公司按照法律程序制定并审议通过,虽该职工大会会议纪要系事后重新制作,但陈海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而是签字确认并实际履行规章制度的规定。通过陈海的行为可以认定公司已经履行规章制度的告知义务,所以陈海提出的主张是无法成立的。

转自:福建法制报 【时英平:整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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