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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守则

一、个人操守及素质

1、社工是公共服务的专业提供者,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者,社会政策的宣传者和重要执行者,社会管理创新的有力推动者,社会公平的积极维护者,社会建设的“工程师”。

2、拥有良好道德品质、专业知识和技能,遵纪守法,尽职尽责,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社会进步。

3、遵循平等原则,尊重每一个人的独特价值和尊严,不因服务对象的出身、种族、国籍、性别、年龄、政治观念、宗教信仰、社会及经济地位等不同而有所区别。

4、全心全意为公众服务,相信每个人都有发展的潜能,为满足服务对象的自我发展、自我实现而努力工作。

二、工作守则

1、有关社会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工作的政策、法规,大力宣传社会工作的积极作用。

(2)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民众的困难和问题,并提出建议,努力推动完善社会福利政策和制度,促进提高整体社会福利水平。

(3)本着负责任和建设性的态度,鼓励和组织群众参与社会事务,发挥良好的正面导向作用。

(4)积极推动社会工作行业的整体发展,主动献计献策,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与创新。

(5)当突发严重自然灾害或社会群体性危机事件时,社工有责任作出及时的专业视角反应,启动危机干预预案,有效地开展专业社会工作,帮助人们走出灾难的阴影,消除恐惧心理,重建生活。

(6)不得运用个人的知识、技能或经验助长有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2、有关用工单位

(1)服务至上、诚信为本,遵守用工单位管理制度,提供优质服务,认真完成服务指标和任务。

(2)尊重用工单位,诚意合作,共同成长,合理维护社工专业独立性,在有矛盾时应坦诚相见,积极寻找更加合理友善的解决方法。

3、有关机构

(1)向机构负责,遵守纪律,服从机构决定,维护集体荣誉,为其提供高效、优质的专业服务。

(2)作为社工机构的一员,积极维护社工机构整体形象,主动献计献策,提供咨询意见,以提高机构的服务水准;在未经机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用机构名义与外界联系,为私人事务招揽服务对象。

4、有关专业

(1)坚持诚实﹑守信、尽责的工作态度,恪守职业操守及助人价值观。

(2)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和培训,取得专业资格,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3)在专业资格、服务性质、服务方法及统计成效等方面应本着诚实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资料。

(4)积极总结经验,开展专业研究,推动深圳社会工作实务水平的总体提高。

5、有关服务对象

(1)严守服务对象第一优先原则,在工作过程中确保服务对象生命安全。

(2)对服务对象负责,协助他们获得适合有效的服务,使服务对象知悉其权利、责任、义务,并对应承担社会工作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遵守保密原则。对在服务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在与公共利益不矛盾的前提下应予保密,如因工作、法律等需要必须公开服务对象的资料时,应尽可能事先取得服务对象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社工机构的同意,并对可能识别案主身份的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尊重服务对象的自决权,培养服务对象的自决能力;当服务对象的行为会伤害自己或他人时,社工可以对其自决权进行适当限制。

(5)不得滥用与服务对象的关系,藉以谋取私人的利益。

6、有关同工

(1)互相尊重,平等竞争,取长补短,友好合作,共同提高。

(2)对于同工及其他专业人员有损服务对象利益的不道德行为,应采取适当行为予以制止;也应在有需要时维护受到不公正指控的社工利益。

(3)尊重其他社工机构及社工,不擅自介入其他社工的服务对象,尊重服务对象的选择权。

(4)合作开展个案时,社工与合作同工之间所作的保密性沟通,在未经资料来源者明确同意下的情况下,不得向服务对象透露与个案工作无关的沟通内容,如社工喜好评价等。

(5)尽力协助新来同工建立、发展专业价值观,辅助其学习专业知识与技能。

(该守则解释权归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所有)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登记和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和执业注册管理,提高社会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人事部、民政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深发[2007]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登记,是指参加国家考试取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申报并取得登记证书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者注册,是指取得登记证书的社会工作者,在相关机构从事社会工作,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注册并取得执业资格的行为。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的公务员,只进行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不进行执业注册。

  第三条 深圳市民政局是本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和执业注册管理的主管部门,授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具体负责。

第二章 登记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再登记。首次登记的受理期限为社会工作者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后一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后,每3年进行再登记。再登记的受理期限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前3个月。  

第五条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取得职业水平证书并且在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申请首次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三)登记申请表。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发给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再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持有登记证书并且在再登记受理期限内;

(三)接受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 申请再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后留存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二)登记证书;

(三)再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证明。

  第九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在其登记证书“再登记情况”栏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已经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

(二)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证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证书自动失效。

第三章 注册

  第十二条 在深圳市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执业的社会工作者应当经过注册,申请注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

(四)被相关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聘用,有明确的工作岗位,须参加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组织或认可的社工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证明》。中途替换上岗的社会工作者如无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岗前培训证明》,须经所属社工服务机构岗前培训,报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审核通过,备案后可上岗,但必须参加下年度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证明》。

(五)遵循社会工作从业规范,履行社会工作职业操守。

  第十三条 注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每年定期发布注册通知,集中办理;

(二)申请注册人员根据注册通知申报材料;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核,并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

予以注册的,发给注册证书并加盖注册章。

  第十四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二)经聘用机构审核同意并由负责人签字盖章的《注册申请表》;

(三)续期注册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1年以后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交继续教育证明。

(四)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颁发的《岗前培训证明》。

  第十五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的注册有效期为1年。

注册期满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按下列要求办理续期注册:每年5月1日到5月31日期间为上年度注册社工续期注册日期。续期注册时,需要提交:

1、《深圳市社会工作者续期注册申请表》。

2、社工上年度完成继续教育的证明文件或豁免文件等。

3、社工注册证原件。

  注册期满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人员,在离职或注册期满时,应当将注册证交回所在社工服务机构,由机构交回市社协。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注册条件,或未按第十四条规定递交注册材料的;

(二)曾经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注销注册未满3年的;

(五) 被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停止执业处罚,或因违反职业道德或行业管理规范被行业组织给予行业禁入通报的。

(六)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时间的。

  决定不予注册的,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在收到注册材料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社会工作者变更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须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具体程序如下:(一)申请人变更社会工作机构时,应向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提出注册变更申请,并填写《注册变更申请表》;

(二)聘用机构在《注册变更申请表》内签字盖章;

(三)离开原聘用机构的证明材料(如辞职、辞退等书面材料);

(四)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注册变更申请表》进行审核,无本办法规定不予注册情形的,必须给予注册变更。

注册变更后,原注册有效期不变。

  第十八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注册执业证》的遗失补领程序:

(一)注册社工的注册证或注册证明遗失需要补办的,社工需立即向所属社工机构报告并由本人填写《补领申请表》,由所属机构盖章证明后5日内交市社协。

(二)市社协在社协网站上予以公告,15日内无异议,协会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补办注册证须缴纳制证工本费15元)。

  第十九条 社会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注销其注册:

(一)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工作从业规范或职业操守的;

(四)在申请注册中,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注册有效期满,本人未申请续期注册或有效期满未获准续期注册的;

(六) 依法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注销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聘用单位、深圳市社会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及个人提出建议;

(二)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对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三)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作出注销注册的决定,收回注册证书和社工标识等,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社会工作者未注册、未变更注册、注册期届满、不予注册、被注销注册的,不得以社会工作者名义从事社会工作业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应将每年注册情况向社会公布。

在社工机构辅助从事社会工作的实习生应当佩戴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统一颁发的实习证。关于实习生的管理制度由市社协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社会工作者每年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15天(120学时,45分钟/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深圳市民政局授权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社会工作者一经注册,自然成为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个人会员(缴纳注册费或续期注册费后不需另行缴纳会费)。

  第二十四条 违规使用注册证的处理规定:

1、社工必须戴证上岗。

2、社协建立查访制度。

3、如发现有违规行为报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工作者对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作出的不予登记或注册、不予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国家或省、市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予以施行。

【整理转载:时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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