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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技术问题”——LRH2004年的文章

这篇文章发表于《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3期(VOL.78),第35-39页。


正确认识“技术问题”

本文所称的“发明创造性”是指中国专利法意义下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引言

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发明人在对客观存在的现有技术现状进行认识和分析的基础上,发现并解决技术问题而得到的技术解决方案,或者是基于实践中的发现,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而提出来的技术解决方案。

在审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时,首先要从现有技术中找出某一技术问题的技术解决方案,进而判断从找出的一个技术解决方案中能否得出该发明创造或者从找出的全部技术解决方案中能否显而易见地得出该发明创造。

可见,技术问题不仅是形成一项发明创造的出发点,也是对该发明创造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出发点。

技术问题的确定

所谓技术问题,就是发明人在分析现有技术的过程中所揭示出来的东西[1],是在发明创造形成之前就已经存在于现有技术中、被发明人所认识到并提出来准备加以解决的问题,其本质上是现有技术现状的一种反映。

因此,确定技术问题必须严格地从现有技术的现状出发,不应该包括该发明创造的启示或者部分预见,否则必然导致针对发明创造的事后评价[2]

例如,一种自动编织机,其产量取决于其运行速度。然而,为了减少自动编织机金属针针鼻的损坏,编织机的工作速度不得不低于最佳速度。发明人发现,通过降低针的针杆高度,可以减少针鼻的损坏,并因此提出了一种针的发明,其杆部长度至少为8毫米,最多为10-11毫米[3]。在这个案例中,技术方案是一种杆部具有特定长度的编制机针,设计中考虑到针杆长度和针鼻损坏之间的关系。这时,发明人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该是如何在不降低编织机工作速度的情况下减少针鼻的损坏,针杆长度和针鼻损坏之间的关系是发明创造本身的一部分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确定发明创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将这种关系归入技术问题,显然是一种“事后评价”。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对“客观技术问题”的确定,实质上也是一种“事后评价”。为了评判发明创造的专利性,通常都会引用多篇对比文件。在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中,往往会找出一篇包含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文献,作为专利性分析的基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当是与相关发明创造的发明目的或者说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最相适宜的技术[4]。确定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后,接下来则要找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待评判的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区别。如果没有区别,就意味着该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新颖性。如果存在区别,就要确定“客观技术问题”,即如何改进或者完善现有技术以弥补所述区别,以此来分析区别特征与其余特征的结合是否具有显而易见性[5]。确定客观技术问题,实际上是以发明创造为目标,确定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得到该发明创造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因此,不可能不受到该发明创造的影响,造成客观技术问题并非“客观”的。对技术问题不客观的事后评价,往往导致对发明创造的事后评价。

考虑技术问题的动机

考虑某一技术问题的动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现有技术的现状而产生的要求分析并进而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内心冲动。对这种动机的分析,解决的问题是为什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会像发明人那样去考虑该技术问题,其实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和发明人对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相同的认识。

在分析一项发明创造时,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找到现有技术资料,而且对现有技术的分析与发明人相同,例如都认为上例中的针鼻的损坏影响了编织机工作速度的提高,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自然也会产生同样的动机来考虑如何减少针鼻损坏这个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考虑某一技术问题的动机,意味着在该技术领域中所有可以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的现有技术以及这些现有技术中所包含的、包括其他技术领域的相关教导、暗示,都将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时能够使用的技术手段。如果这些手段中包含了减小针杆长度,则发明创造很可能是显而易见的;否则,发明创造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反之,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出发不会产生解决某一技术问题的动机,则表明发明人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现有技术有不同的认识,这种认识的形成必然是克服现有技术偏见的结果;或者,发明人突破了现有技术的认识局限,为技术探索提供了新的视角。这时,本领域的现有技术与该技术问题之间不存在可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意识到的关联性。因此,对该技术问题的解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然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屑于解决某一技术问题与现有技术中找不到考虑该技术问题的动机是完全不同的。前者反映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经意识到技术问题的存在,但是认为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没有现实的意义。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仅具有考虑该技术问题的动机而且已经对该技术问题及其解决方案进行了考虑,不仅如此,还预料到了技术解决方案可能会产生的效果。

是否具有考虑技术问题的动机,不仅如上所述是分析非显而易见性的前提,而且,能够有效地避免确定技术问题上的“事后评价”对后续分析产生的影响。在上面的例子中,将如何确定针杆的长度以减少针鼻的损坏作为技术问题,将会导致仅仅根据含有针杆长度教导的现有技术资料就能够否认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动机的考虑要求能够从现有技术中找出客观存在的明示性或暗示性分析,将针杆长度与针鼻损坏关联起来;否则,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本不具有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动机,则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技术问题与必要技术特征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发明创造是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的解决,因此,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技术方案必然是该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该技术解决方案所应提供的技术信息量,完全取决于能否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该技术问题。所谓必要技术特征,就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从现有技术出发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需要的最少或者最基本的技术信息。

在分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完整,即是否包含了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时,必须围绕着技术问题这个核心。以发明主题为照相机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例,如果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减少镜头的光学像差,那么,该主题下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是那些对减少镜头像差有贡献的元件本身和/或元件间的结合。至于取景器、快门等结构,尽管对于照相机功能的实现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它们与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因而也就无须写进独立权利要求中。

解决任何一个技术问题都不能脱离现有技术知识。专利法中的技术解决方案不是科普读物或者教科书,它面向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晓本领域各种现有技术知识的人。所以,必要技术特征的“必要性”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体现的是解决该技术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提供某些技术信息。将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与现有技术割裂开来,其后果是,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很可能要千言万语甚至要写成一本著作,才能讲清楚所需要的技术信息。例如,为了减少镜头的像差,发明人改变了镜头中透镜的布局。这时,虽然每个透镜对于镜头像差的减少都有贡献,但是,由于这些透镜的具体设计已经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掌握,所以,即便没有本发明对透镜本身的详细解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要了解了怎样对这些透镜进行布局,就完全能够得到所期望的解决方案。

结语

正确认识技术问题是正确认识、客观分析一项发明创造的前提。分析技术问题的动机,不但有助于正确认识技术问题,而且可以防止确定技术问题时的事后评价所产生的错误结论。

不仅在讨论发明创造的创造性时需要关注技术问题,而且,在考虑发明创造所提出的技术解决方案是否完整时,也要着眼于技术问题,以技术问题本身能否被解决作为判据。

李瑞海

《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年第3


[1] 《专利实质性条件》,张晓都,法律出版社,2002年1月,第199页

[2] 欧洲专利申述委员会,T229/85,T999/85;同注1,第198页

[3] 139F.3d 8775, 45U.S.P.Q.2d 1997 ( Fed. Cir. 1998);《1999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专利案件年鉴》,[美]阿列克斯ž夏妥夫著,顾柏棣审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5页

[4] 欧洲专利申述委员会,T506/95;同注1,第198页

[5]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2001年,第2-53页;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Part C,Chapter IV 9.5;同注1,第1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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