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徐某从袁某处租得违法建设的厂房2500平方,从事铸件的加工生产,因群众举报中央环保督查组发出了督查函,要求地方查处环保违法行为和违法建设的厂房的事实,地方领导在落实中央环保督查函的过程中,作出了要求企业停业整顿并要求立即拆除违法建设的厂房。出租方和承租方知情后,即双方协商自愿解除了租赁协议,三日后政府部门即拆除了违法建设的厂房。大约一年后,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因袁某出租的厂房为违法建筑,导致其厂房停产,要求赔偿停产损失费,搬迁费等损失137万元。
法院裁判观点: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确定引起双方终止合同的原因是问题的关键,本案的证据证明是在环保督查的大背景下,双方迅速协商终止租赁协议履行的原因无疑是环境违法行为和违法建筑问题兼而有之。根据查明的事实,徐某开办的公司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徐某自己来承担,而徐某称承租厂房时对厂房部分为违法建筑是明知的事实,不存在袁某当时未告知的问题。且徐某的环境违法行为在违法厂房被拆除之前已经被政府机关停电,责令停业整顿,已经无法正常生产。双方在签订终止租赁合同时还签订过一份对账单,而对账单中双方没有就赔偿问题进行约定,因原告要求赔偿没有正当的理由,其在对账单没有反映赔偿问题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故法院认为袁某不存在违约行为或过错行为,因此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徐某的诉讼请求全部被依法驳回。
法理分析:1、徐某自己的环境违法行为本身已经导致了厂房被停电,并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故其自身的违法行为已经足以导致其自身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2、违法建筑被拆与徐某开办的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违法建筑被拆除之前,环保违法行为已经被查,企业已经停产,且低、小、散的铸件加工企业正是政府淘汰的重点对象,徐某开办的企业是在违法行为被查且无法整改再开业的情况下才与袁某解除租赁合同,这是本案双方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之所在。3、徐某将自己的环保违法行为造成后果转嫁到袁某违法建筑的身上,同时隐瞒了自身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违法生产铸件(其开办的公司并没有生产铸件的经营范围也未进行环评),这样的做法本身也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故本案法官认定徐某应当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要求与此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袁某的承担责任则没有得到支付。4、在客观上,本案徐某的环保违法行为也造成了袁某的违法建筑被拆,如果没有徐某的环保违法被督查,违法建筑也不太可能被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其实是当时袁某响应镇政府的政策要求建设村个私经济集聚区的结果,当时还通过了政府部门的验收,正因为中央环保督查组的督办才产生违法建筑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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