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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签购房合同,但仅支付部分价款房屋法院可以查封封

       毛某购买房产公司商品房,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备案,也支付部分的购房款,后房产公司因债务纠纷所购的房屋外地法院查封,毛某对法院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认为网签合同,并支付部分购房款,法院不应当查封。

       本人认为:毛某的异议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最高法院的规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 。

       本案异议人虽然网签了合同,也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没有实际占有房屋,故完全不符合不得查封的规定条件,其执行异议恐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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