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整体性的法律观
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美国乃至全世界最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作为法理学家,他立足于美国法律现实之维,本着独特的视角来建构其法律正义论理论。《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李常青译)一书是其代表作,该书认为法律属于实践性学科,须用建设性阐释的整体性法律观方能予以完整诠释,从中我们可以充分领略到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光芒。
为全面阐述整体性法律观,德沃金沿着以下路径展开论证:法律是一阐释性概念(论证基础)——分析三种见解(理论解构)——法律具有整体性(理论建构)。由此,在娓娓道来之中,德沃金为我们打开了一幅建构“法律帝国”的精美画卷。
(一)阐述性概念:整体性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什么是法律?”长期以来,思想家们不断探索,试图给法律寻找一个关键性标准,以说明法律的真正内涵。德沃金认为,对于“法律为何”问题的回答应从法律命题以及其所依赖的“法律的依据”命题的相互关系入手展开论证。为此,德沃金列举了“埃尔默案”等四个案例,以此来说明从法规文本中构思出“真正的”法律的过程实质是一阐述性问题,即法律是一阐述性概念,而不是什么“事实昭然”的观点。
那么,何谓阐述性概念?首先,德沃金以礼节为例证对阐释性态度作了说明。他论述道:试想在某个虚构社会的历史中,其成员均遵守诸如“礼貌要求农民在贵族面前脱帽”等“礼节性规则”,但是后来随着历史的推移一切都发生了变化。这时人们对原有的这些礼节性规则发生了一种复杂的“阐释性态度”:试图赋予一种意义,并据此进行再调整。因此,这种阐释性一经确立,礼节的制度便不再是机械的东西,人们也不再会不加研究地盲从古法了。这里,德沃金想表达的意思是,由于阐释改变了以往的形式,反过来又变成了新的形式即习惯,因而习惯的每一步改变都是前一步所获阐释的发展。
其次,对阐释进行分析。德沃金认为:“我们需要从阐释者的观点略谈我称之为阐释态度从内部发生变化的情况”。为此,他认为阐释包括三种形式,即对话性阐释、科学性阐释、创造性阐释。在此基础上,德沃金提出了对阐释的理解,他指出:“我们必须以完善建设性阐释开始,使法律研究适合于社会实践……这就需要我们对阐释的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加以区别。首先必须有一个为实践提供暂时内容之规则和标准的‘前阐释’阶段……其次,
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美国乃至全世界最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作为法理学家,他立足于美国法律现实之维,本着独特的视角来建构其法律正义论理论。《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李常青译)一书是其代表作,该书认为法律属于实践性学科,须用建设性阐释的整体性法律观方能予以完整诠释,从中我们可以充分领略到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光芒。
为全面阐述整体性法律观,德沃金沿着以下路径展开论证:法律是一阐释性概念(论证基础)——分析三种见解(理论解构)——法律具有整体性(理论建构)。由此,在娓娓道来之中,德沃金为我们打开了一幅建构“法律帝国”的精美画卷。
(一)阐述性概念:整体性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什么是法律?”长期以来,思想家们不断探索,试图给法律寻找一个关键性标准,以说明法律的真正内涵。德沃金认为,对于“法律为何”问题的回答应从法律命题以及其所依赖的“法律的依据”命题的相互关系入手展开论证。为此,德沃金列举了“埃尔默案”等四个案例,以此来说明从法规文本中构思出“真正的”法律的过程实质是一阐述性问题,即法律是一阐述性概念,而不是什么“事实昭然”的观点。
那么,何谓阐述性概念?首先,德沃金以礼节为例证对阐释性态度作了说明。他论述道:试想在某个虚构社会的历史中,其成员均遵守诸如“礼貌要求农民在贵族面前脱帽”等“礼节性规则”,但是后来随着历史的推移一切都发生了变化。这时人们对原有的这些礼节性规则发生了一种复杂的“阐释性态度”:试图赋予一种意义,并据此进行再调整。因此,这种阐释性一经确立,礼节的制度便不再是机械的东西,人们也不再会不加研究地盲从古法了。这里,德沃金想表达的意思是,由于阐释改变了以往的形式,反过来又变成了新的形式即习惯,因而习惯的每一步改变都是前一步所获阐释的发展。
其次,对阐释进行分析。德沃金认为:“我们需要从阐释者的观点略谈我称之为阐释态度从内部发生变化的情况”。为此,他认为阐释包括三种形式,即对话性阐释、科学性阐释、创造性阐释。在此基础上,德沃金提出了对阐释的理解,他指出:“我们必须以完善建设性阐释开始,使法律研究适合于社会实践……这就需要我们对阐释的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加以区别。首先必须有一个为实践提供暂时内容之规则和标准的‘前阐释’阶段……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