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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沃金:整体性的法律观_法律人
德沃金:整体性的法律观
罗纳德·德沃金是当代美国乃至全世界最著名的法理学家之一。作为法理学家,他立足于美国法律现实之维,本着独特的视角来建构其法律正义论理论。《法律帝国》(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李常青译)一书是其代表作,该书认为法律属于实践性学科,须用建设性阐释的整体性法律观方能予以完整诠释,从中我们可以充分领略到德沃金的法律思想光芒。
为全面阐述整体性法律观,德沃金沿着以下路径展开论证:法律是一阐释性概念(论证基础)——分析三种见解(理论解构)——法律具有整体性(理论建构)。由此,在娓娓道来之中,德沃金为我们打开了一幅建构“法律帝国”的精美画卷。
(一)阐述性概念:整体性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什么是法律?”长期以来,思想家们不断探索,试图给法律寻找一个关键性标准,以说明法律的真正内涵。德沃金认为,对于“法律为何”问题的回答应从法律命题以及其所依赖的“法律的依据”命题的相互关系入手展开论证。为此,德沃金列举了“埃尔默案”等四个案例,以此来说明从法规文本中构思出“真正的”法律的过程实质是一阐述性问题,即法律是一阐述性概念,而不是什么“事实昭然”的观点。
那么,何谓阐述性概念?首先,德沃金以礼节为例证对阐释性态度作了说明。他论述道:试想在某个虚构社会的历史中,其成员均遵守诸如“礼貌要求农民在贵族面前脱帽”等“礼节性规则”,但是后来随着历史的推移一切都发生了变化。这时人们对原有的这些礼节性规则发生了一种复杂的“阐释性态度”:试图赋予一种意义,并据此进行再调整。因此,这种阐释性一经确立,礼节的制度便不再是机械的东西,人们也不再会不加研究地盲从古法了。这里,德沃金想表达的意思是,由于阐释改变了以往的形式,反过来又变成了新的形式即习惯,因而习惯的每一步改变都是前一步所获阐释的发展。
其次,对阐释进行分析。德沃金认为:“我们需要从阐释者的观点略谈我称之为阐释态度从内部发生变化的情况”。为此,他认为阐释包括三种形式,即对话性阐释、科学性阐释、创造性阐释。在此基础上,德沃金提出了对阐释的理解,他指出:“我们必须以完善建设性阐释开始,使法律研究适合于社会实践……这就需要我们对阐释的三个阶段进行分析,加以区别。首先必须有一个为实践提供暂时内容之规则和标准的‘前阐释’阶段……其次,
必须有那么一个阐释性阶段,阐释者在这个阶段为前阐释阶段所确定的习惯的要素确定一些总的理由……最后,还必须有一个后阐释性或改善阶段。”德沃金还特别指出,虽然阐释过程不可避免要加上阐释者的个人信念,但依然具有客观性。
(二)因袭主义、实用主义、整体性:整体性法律观的实践基石
法律实践中,德沃金认为,对法律概念的理解存在三种见解:因袭主义、法律实用主义、作为整体的法律。因袭主义主张,正确地理解法律实践就是尊重和实施社会所确立的惯例,如果在法律惯例的明示范围内找不出判例,法官就必须制定新的法律。在德沃金看来,因袭主义存在不可克服的困境:其“命运取决于能否在法律实践中发现它视为唯一法律根据的那类惯例”,然而,就算承认英美法体制下的立法和先例属于惯例,那也只是容易引起争论的惯例,它们对于司法实践不能提供任何进一步的指示。关于实用主义,德沃金将其比喻为“向前看的工具性策略”,意指“根据实用主义,我们所称的法律权利仅仅是最佳未来的奴仆:这些权利是我们为达到那个目的而创造出来的工具,并不具有独立约束力的根据”。
唯有整体性是德沃金眼中的最佳见解。德沃金认为,从政治哲学角度看,政治存在三大理想或者美德:公平、正义和诉讼的正当程序。而整体性显然不同于上述三种美德,它是分别对上述美德提出的整体性要求,要求这几种主张确实承担着对原则一致性的义务。如果说公平、正义和诉讼的正当程序是对法律正义论的第一层次的要求,那么整体性则是第二层次的要求,是对第一层次要求的实质化。因此,“法律的生命与其说是某些漂亮的迷信,不如说是整体性”。关于法律的整体性,德沃金认为可以分为:立法的整体性原则和审判的整体性原则。前者要求那些以立法制定一项法律的人在原则上保持该项法律的一致性;后者要求那些负责确定法律内容的人在理解和实施法律时以上述方式保持一致性。
(三)作为整体的法律:整体性法律观的理论核心
可以说,整体性的见解是德沃金整体性法律观的核心,为此,德沃金对整体性作了全面分析:
首先,提出了法律整体性的总体评价。德沃金认为,作为整体性的法律既非因袭主义回顾过去事实的报告,又非法律实用主义展望未来的工具式的纲要,它坚持认为将回顾与展望的因素结合在一起。具体来说,因袭主义阐释的是断代史,而不是当代史,仅承认历史的局限性,却并未与之搏斗;实用主义则不承认历史的局限性,想脱离历史的局限性而与之搏斗。作为整体的法律则不同:“它既是法律实践的产物,又是对法律实践进行全面阐释的激励。它向裁决案件时的法官们提出的程序是基本的阐释而非偶然的阐释。”这里,德沃金再次重申了法律是一阐释性概念,而作为整体的法律无疑从最佳角度展现了法律实践。
其次,为全面展示作为整体的法律的建设性阐释的复杂结构,德沃金设想了一位承认作为整体的法律的法官——赫拉克勒斯。由于“作为整体的法律存在于一种方法之中,存在于问题之中而不是存在于回答之中”,因而,赫拉克勒斯只能采取建设性的阐释态度,按照作为整体性的法律要求,视自己为法律实践的系列作者,去努力实践着不同政治信念之间的微妙平衡。
最后,对整体性法律观作一小结。德沃金认为,“接受整体性阐释理想的法官力图在关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某种前后一致的原则中,找到对其社会的政治结构和法律学说的最合理的建设性阐释,以此去判决裁决疑难案件”,为法律的正义论提供最佳证明和诠释。
经过以上冗长而又艰难的跋涉,德沃金给出了他的法律观: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作为整体的法律能把法学理论与实际判决结合起来,其对疑难案件的每一种判决都是向法律理想投的一张赞成票;法律的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它是一种谈及政治的阐释性的、自我反思的态度,它是一种表示异议的态度……总之,这就是法律对我们来说是什么: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纵观全书,德沃金向我们展示了作为著名法理学家的理论水准和真知灼见,他所提出的阐释性概念、整体性法律、恶法非法等法律理论极大地丰富了法理学这门学科的内涵,不仅如此,他对法理学所作的全新诠释在全世界法学界引起了广泛关注,为整个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连德沃金的主要论战对手之一的哈特都不得不承认,他的法律思想的形成“标志着一个新的法理学时代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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