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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评估有哪些“小秘密”?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该条规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即城市里的房屋如果要征收的,其征收的价格一般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办法确定的。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是可以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

首先,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千万不要放弃对房屋评估价格机构的选择权,因为如果你放弃了选择权任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确定的话,则被确定的房屋价格评估机构很可能是向着房屋征收部门的,免不了会出现一些不满意的情况,比如房屋的评估价格过低,评估面积不合理等。那样的话,评估结果对自己不利,还需要进行复核、鉴定,程序上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情,能避免最好还是尽量避免!

其次,小编还要提醒大家的是一些评估机构可能在评估中会有的“小动作”!这些“小动作”看则不大,但是确实会影响最终的房屋评估价格,因此,被征收人也要了解一下这方面的知识。

根据《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的房屋进行评估,需要依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自然,不同的房屋采用不同的评估办法所得出了房屋价格是不同的。因此,被征收人可以考虑咨询一下相关专业人员或拆迁律师,有所了解后再决定,防止有所损失。

下面,小编就简单解释一下这几种方法,以便大家对此有所了解。

(1)市场法,是指按照被征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屋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类似是指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格的其他因素基本相同。市场法主要适用于房地产有交易的房屋中有类似被征收的房屋的。

(2)收益法是指被征收的房屋在目前以及未来是有收益的,比如说已出租的房屋被征收的,则其未来的收益主要就是租金。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被征收的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

(3)成本法是指按照被征收房屋的重新购买或者建造的价格进行确定。一般成本法主要考虑房屋的剩余价值,适用于对被征收房屋的初始评估,且价值相对较低。

(4)假设开发法是指对待开发或未开发的房屋进行估算的方法,利用假设房屋能够建成所需要的成本以及带来的收益进行计算,一般适用于被征收的房屋是在建工程,即还未完全建成时。

一般情况下,房屋价格评估机构选用其中的一种方法进行评估,当然也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若选择两种方法的,则要比较两者结果,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因此,小编提醒,被征收人有权选择房屋价值评估机构,其次还要根据自家房屋情况关注评估办法的选择!只有充分参与,才能更好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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