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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清理路面出事故,责任谁负?

□张彦哲

一辆机动车夜间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碾轧了路面上的轮胎皮,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谁负?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审结这样一起赔偿纠纷案件,判定由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发生在2016年6月的一个夜间,车辆驾驶员为李某。高速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李某花了1万余元修车。他在A保险公司为该车投有车辆损失险,A保险公司按照合同赔偿了他的损失。该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职责所致,便代位行使求偿权,将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起诉到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

庭审中,某高速公路管理处称,该管理处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如果认定该管理处应该赔偿的话,则应由B保险公司理赔。

B保险公司称,由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应负事故全责,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不应理赔。

法院审理认为,因为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没有事故的相对方,所以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人存在“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的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该事故是车辆夜间行驶碾轧高速公路路面的轮胎皮所致,某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维护者,未尽到清理和维护高速公路路面的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驾驶人只是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综合双方责任大小,由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遂依法作出判决,由B保险公司赔偿A保险公司保险金7000余元。

点评:高速公路管理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维护者,负有维护路面安全、畅通的义务,一旦路面出现导致安全隐患的路面障碍物时,高速公路管理处应当及时清理维护,因清理维护不及时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另外,根据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A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约赔偿车辆损失后,有权就高速公路管理处应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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