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然增值,是指该增值的发生因通货膨胀或市场行情的变化而致,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协议劳动、努力或管理并无关联。例如:房屋、古董、字画、珠宝、黄金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的增值,由于抛售后的增值的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市场行为作用的接货,该部分增值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从存款性质而言,应当属于法定孳息。故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存入银行,婚后银行支付的利息,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是对于股票基金等投资而言,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的投资行为,婚后的投资收益是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则需分开讨论。如果投资后,夫妻一方并未理会投资账户变化,未对账户进行任何操作,甚至忘记了投资行为,而婚后该账户中的收益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反之,如投资后,夫妻一方对投资账户频繁操作,变更投资方式或投资产品,那么所得收益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房租而言,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婚前房屋出租,婚后所得的租金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的出租行为,应当认定是夫妻双方为该房屋的出租行为付出了劳动,所得租金收益应当是投资性收益,因此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 刘欣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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