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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动问答】《门球裁判常见案例及知识问答440题》学习交流:击球犯规问题二十


问:二门前,③和⑤相距不足10厘米,轮及5号起杆,为了多得分,击球员用槌头斜面击球,由于力度大,虽然把③撞顶过门,但自球碰门柱反弹与球槌再次触碰。问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这个案例是球槌击球面2次触及自球,其核心问题是判“连击”还是判触及移动球”犯规。虽然都是球槌与球两次触碰,但两者的性质不一,处罚的结果也不相同。前者只是击球无效,将移动的球恢复原位;而后者须将自球拿出界外。因此,有必要弄清楚这个问题。

在门球运动初期,上述情况的判定是以10厘米为标准,即球槌击球面第一次击球与第二次触碰之间,若不超过10厘米的,判连击;若超过10厘米,则判触及移动球。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判罚是武断的。为何这样说呢,一是无法丈量,完全凭个人感觉行事;二是无规则支持,即规则中找不到10厘米为依据的条文。所以,以10厘米为判定标准很不靠谱。

再回到正题,从规则对两种犯规的定义去分析,看看哪种更符合案例特征。击球犯规(7)有“球槌碰到正在移动的自球或他球”;而“连击”则是“在一次击球动作中,槌头击球面2次触及到自球”。经过比照,个人认为还是判“连击”更精准一些,因为本案例就是一次挥杆动作发生的自球2次与球槌接触。即判断是“连击”还是“球槌碰到移动球”,主要是看是否属于“一次击球动作中”。在《国际门球规则》中,有一个图例进一步说明了这个问题,图中注解为“二度打击”(中文翻译是“连击”),符合对上述案例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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