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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公布人才落户新政】七类人可在海南任一城镇申请落户


法制网海口8月2日电 记者邢东伟 见习记者 翟小功    近日,海南省政府出台《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2017年7月26日)起实施。为适应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省外引进的具有一定知识或技能的各类人才畅通人才落户渠道。明确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

                    

     《办法》提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可选择在海南任一城镇申请落户:(一)按海南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5万元以上的来海南就业人才。(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海南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150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10%的创新人才;(六)在海南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海南12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15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七)教育部“985工程”“211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


    《办法》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40周岁以下,且在海南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海南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选择在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近3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二)具有全日制普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及以上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才。


     《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在本市县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在引进市县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当地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二)在引进市县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引进市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


     《办法》规定,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引进人才根据条件要求,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如高层次人才认定的证明资料,学历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等)向拟落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


      《办法》还明确,各有关部门将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海南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办法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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