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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以债的发生原因为标准,有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

债的发生原因,是民法规定的能够引发债的法律事实。包括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二者性质不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有区别。

一、意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发生、内容均由行为人以其意思表示确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私权自治”的结果。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计自己的事务,同对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权利或者利益的交换,除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者外,法律确认和维护这种关系对行为人有法律约束力。

(一)意定之债的种类

1.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是由双方或者多方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 也叫“契约之债”、“合意之债”、“因合同所生之债”。其中,双方法律行为发生的债为主要。

合同和合同之债是不同的概念,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之债是因合同而发生于行为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因买卖行为发生的买卖关系,因租赁行为发生的租赁关系。

2.单方行为所生之债。

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是因单方法律行为所发生的债。

单方法律行为所生的债为数极少。代理权的授予是其中之一。代理权的授予,自授权人向代理人为授权的意思表示时即发生效果,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发生代理关系,双方按照该法律关系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关于代理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民法总论中均有具体说明,此不赘述,仅强调其属于债权、债务而已。

商人为促销而设置奖项的意思表示,也是单方法律行为,购买其商品或者服务而中奖者,与设置奖项的商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中奖者是债权人。

(二)意定之债的特点

1.债的发生,由意思表示确定。没有发生债的意思表示、或虽有发生债的意思表示但其不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不发生债权债务。

2.债的内容、形式由意思表示确定。合同之债的内容、形式由合同确定,行为人一方不能决定之。单方法律行为所生的债,行为人单方意思表示即确定债的内容和形式。

3.意思表示不但是债的发生原因,还是债权、债务的依据,解决当事人债务纠纷的首要准绳。不能脱离意思表示而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法定之债

(一)意义

法定之债,是发生原因及内容均由法律规定的债。

首先,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由法律规定。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属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与意思表示无关,由法律予以直接、具体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债法,普遍采用具体、明确的规范,界定法定之债的发生原因。如《法国民法典》第三卷第四编“非因约定发生的债”,规定了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法定之债。我国《民法通则》在第五章第二节“债权”一节中规定了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在第六章的第106条、第三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一节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权利、义务关系。

同时,法定之债的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法定之债发生时,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依法律确定,不是由行为人的意思确定。不同的法定之债,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债的内容也各不相同。如侵权赔偿之债,侵害人是债务人,对受害人负担损害赔偿债务,而无因管理,管理人是债权人,对本人有管理费用补偿的债权。

(二)种类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之债,是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法律规定,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发生的损害赔偿的债。也叫“侵权赔偿之债”。如本书第一章所举“赵某故意打坏钱某眼镜”所发生的债。

2.不当得利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有损他人而得到利益,根据法律规定,在得利人与受损人之间发生的不当得利返还之债。

在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得到利益,必须有合法根据,否则就会因“给付原因”欠缺,不能保有所受领的给付利益,而须返还对方。不当得利,恰为得利人没有合法根据而得利。例如本书第一章所举“B公司无理拒绝退还20万元预付货款”所生之债。

3.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行为人无法律上、合同上的义务,为本人利益而管理其事务,根据法律规定,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发生的管理费用补偿之债。例如,本书第一章所举“孙某应向李某偿付管理费用120元”的债权、债务关系。

4.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之债。

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之债,是行为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规定发生的由行为人向受损人赔偿损失的债权、债务关系。

例如,A公司为阻挠B公司同C公司的交易,假意愿同B公司缔结合同,B公司信以为真同其谈判,A公司借故拖延时间,最终又制造借口,不与B公司签订合同,使B公司未能正常销售产品,受到10万元损失。

A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磋商,使合同不成立,A公司丧失信赖利益,依《合同法》第42条之规定,应赔偿B公司10万元。

除以上种类外,还可以有其他法定原因所发生的债。

三、分类的实益

明确不同的债因为发生原因不同,内容不同,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就不同,应当根据债的发生原因适用法律。凡意定之债,应适用意定之债的法律规范、法律行为的规范,遵从表意人的合法意思表示。

(一) 对单方法律行为所生之债

应适用民法中关于单方法律行为之债的规范。我国目前没有这种债的形式意义上的专门性法律,《民法通则》第57条聊可援用。将来我国民法典颁布后,则应适用其债权编的有关专门规定。

(二) 对合同之债

首先适用合同本身的条款。在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或者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的种类,在债法分则中寻找该种合同的具体规范,予以适用。分则中无具体规定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溯至合同一般规定、债法总则、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乃至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 对法定之债

由于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多种类型,因此,对不同的法定之债应当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定之债的规范分散于三个单行法律和若干司法解释。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规范存在于《民法通则》,侵权之债的规范是《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缔约过失赔偿之债规定于《合同法》第42条。

对于这种局面,学者们有两种不同的意见。其一,将来民法典颁布,应当相对集中于债权法编;其二,不必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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