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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借资质方非案件当事人,并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审理

案情简介

郑州建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称,本案中郑州光大钢结构钢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公司)没有参与庭审属于遗漏应当参加的诉讼当事人,二审判决在未查明涉案工程是否系转包、内部承包的情况下,在建信公司实际支付给桑长河和河南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达公司)的工程价款中扣减合同相对方为光大公司的合同金额,突破了建信公司与唐达公司所签署的《钢结构工程施工合同》范围,损害了建信公司与第三方光大公司的合同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

关于二审判决是否遗漏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问题。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唐达公司借用光大公司资质承揽涉案钢结构施工工程,属于借用他人资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情形,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建信公司和唐达公司。出借资质的光大公司不是涉案工程的当事人,其与建信公司、唐达公司之间只形成出借建设施工资质的合同关系。

本案诉讼标的是建信公司和唐达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建信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诉时也仅向唐达公司主张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失,双方均未申请追加光大公司为当事人,光大公司亦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双方就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均直接履行相关权利义务的情况下,光大公司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和审理。建信公司现要求光大公司向其提供发票、设计图纸竣工资料及赔偿损失等,并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因此建信公司以此主张本案遗漏应当参加诉讼当事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在本条规定中并未将出借资质方作为应当追加作为案件审理的当事人,也正好与本则案例中光大公司不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明和审理的结果互相呼应,再次证明出借资质之下的实际施工人与违法分包、转包之下的实际施工人有所区别。

郑州建信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唐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1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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