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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水利部考核必备,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2017—2018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

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一、水利建设概况

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实际,介绍本省的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和特点,以及考核年度内全省在建工程项目总体情况(考核年度内在建工程项目数量、投资总额,分别介绍直管项目、地市管项目、县管项目的统计情况,以及2010年以后应完成竣工验收的水利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率等情况)。

二、质量工作开展情况

对《2017—2018年度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评分细则》中提到的质量目标、质量规章制度、质量监督管理、质量检测管理等分项说明。

(一)质量目标(包括开展省级水利优质工程评选情况、对先进组织和个人激励表彰情况以及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获省部级质量奖情况、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提升相关活动情况以及出台支持技术创新以及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政策制度及贯彻落实情况)

(二)质量规章制度(包括出台地方水利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贯彻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管理办法以及地方质量工作考核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省级、市、县级职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质量监督机构分级监督情况以及工作开展情况的在建项目监督率、监督计划、项目划分、监督检查、质量抽查、质量评定等)

(四)质量检测管理(包括全省质量检测单位总体情况、甲级和乙级检测资质单位数量、技术结构情况、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甲级资质的复核情况、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情况、第三方质量检测推行情况)

(五)质量诚信建设(包括信用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组织各市场主体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填报信息情况)

(六)质量问题处理(包括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质量举报投诉受理情况)

(七)质量基础工作(包括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情况,对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情况,对农民工工资清欠的检查活动情况,对在建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情况,在建项目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及运行情况,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意见及建议

附件2

总体考核需要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质量目标

(一)水利工程竣工验收

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明确的工程项目类型和适用范围,以及考核评分标准的要求,提交2010年1月以来开工且应在2015年底前完成验收的“水利工程验收情况统计表”,表格格式见附表1。对部分因建设周期长或者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水利建设项目,其已完工程按单项工程进行验收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的,应在统计表中进行标注。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的工程,将其对应的竣工验收鉴定扫描件存入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中,随其他文本资料一同报送。

(二)水利工程质量创优

1.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水利优质工程评选工作,或开展激励表彰工作的相关资料。

2.考核年度内对从业人员或单位的质量管理进行表彰的相关资料。

3.2016—2018年,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质量奖项的证明材料。

(三)水利工程质量发展

1.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提升等相关活动的文件材料。

2.2016—2018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支持技术创新以及积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政策制度。

3.2016—2018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技术创新相关成果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应用实例的证明材料。

二、质量规章制度

(四)地方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

1.2016—2018年,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转发、印发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或关于质量管理、质量监督、质量检测等工作的政策措施资料。

2.2016—2018年,省级技术监督主管部门颁发的地方水利技术标准或省级水行政主管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印发的水利工程技术管理文件。管理类规范性文件不计入水利工程技术标准。

(五)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1.2017年以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转发《水利部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水利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的实施意见》并提出具体要求的相关文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办法、关于市场准入等相关文件。

2.2017年以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明确划分或落实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等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的相关文件。

3.各地目前保留的关于外地企业注册、备案条件,水利工程招标限制条件、评标办法范本,以及其他关于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资料清单。

(六)地方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制度材料。

2.2017年7月—2018年6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质量考核工作的相关文件、记录及成果资料(包括门户网站公告等)。

三、质量监督管理

(七)省级质量监督能力建设

1.设立省级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任务机构的相关文件。

2.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明确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相关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专业、学历、职称等)。

3.考核年度内省级财政部门批复的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财政预算经费批复的相关材料。

4.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交通工具等监督设备清单,或保证监督交通工具的措施、租车经费保障等文件。

5.考核年度内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

6.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合同。

(八)市、县级质量监督能力建设

1.市级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级和县级承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任务机构统计名录,表格格式见附表2和附表3。

2.专门性质量监督机构成立文件或明确相关部门(单位)承担水利建设质量监督职责任务的文件。上述文件扫描存入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中,随其他文本资料一同报送。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部分县级行政区(如省会城市的中心城区)不承担水利建设任务的证明材料。

4.市、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明确专职质量监督人员的相关文件,以及上述人员的基本情况清单(包括专业、学历、职称等),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情况统计上报,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存入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中,随其他文本资料一同报送。

5.考核年度内市、县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同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财政预算经费的相关批复文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情况统计上报,相关证明材料电子版存入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中,随其他文本资料一同报送。

(九)新开工项目质量监督率

1.考核年度内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在建工程项目清单。

2.考核年度内省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在建工程项目对应的开工备案资料和质量监督手续。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质量监督分级监督的相关文件。

四、质量检测管理

(十)质量检测管理

1.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建设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审批的相关资料。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关于水利建设质量检测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制度文件,抽查的过程和公开内容等资料。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关于推进项目法人委托质量检测工作的相关文件。

4.辖区内所有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含市、县级组织实施)和省级直管水利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的质量检测合同和相关质量检测报告样本资料。

五、质量诚信建设

(十一)信用体系建设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本地区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应用管理制度文件。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部署填报使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的相关资料。

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文件、处理公告的截图资料、各类行政处罚的报送材料。

六、质量问题处理

(十二)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的报告及责任追究相关资料。

(十三)质量举报投诉受理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开设立质量举报投诉平台的相关证明资料(文件、网站等)。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受理记录、举报处理等相关资料。考核年度内未接到相关举报投诉的,应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七、质量基础工作

(十四)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1.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现行有关制度办法。

2.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落实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通知、记录等资料。

(十五)市场监督管理

1.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在建项目市场主体履约情况监督检查、打击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的通知、记录和处理处罚等资料;出借借用资质、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等举报受理、处理相关资料;报送、抄送的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

2.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措施和检查活动的相关材料。

(十六)质量监督检查

1.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参建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强制性条文执行、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记录等资料。

2.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委托质量检测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开展质量抽样检测的委托合同、检测报告等资料。

3.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省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在建水利工程和本行政区域管辖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开展监督检查的通知、检查记录、检查报告、质量抽样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资料。

4.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市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在建水利工程开展监督检查的项目清单,相关监督抽查的通知、记录、质量抽样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资料。

5.考核年度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对县级组建项目法人的在建水利工程开展监督检查的项目清单,相关监督抽查的通知、记录、质量抽样检测合同、检测报告等资料。

(十七)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文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质量信息管理系统及相关信息平台的查询网址。

(十八)质量宣传教育和培训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开展强制性条文贯彻培训的通知、培训记录资料或组织参加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相关培训活动的证明资料;组织的质量管理相关培训、展览、论坛、答卷、研讨会等教育宣传活动通知、培训记录等资料。

八、其他扣分项

考核年度内辖区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统计表,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特)大质量事故;如未发生质量事故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九、应提交的其他资料和相关要求

(一)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资料清单范围外,补充提交其他相关工作、活动的证明材料。

(二)如相关工作或活动的被查资料能够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上予以查询的,可不附纸质材料,但应在报送的材料中注明查询网址和查询方式。质量诚信建设中部分考核内容由考核专家直接在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中查取。

(三)报送的统计表或资料清单,应加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章。

(四)报送材料应装订成册,内容真实、准确。对漏报材料的,对应的考核项不得分。

(五)报送材料相关内容将视需要在实地考核时进行核查,请务必如实填报。对虚报、瞒报材料的,一经查实,总体考核为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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