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为上市公司监事会有效履职提供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法规制度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上市的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的监事会,非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的监事会可参照实行。
本指引正文相关规定为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工作的基本要求。倡导推荐事项是供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结合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的事项。提醒关注事项是提醒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在工作或履职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事项。
第三条 基本职责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向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负责,运用法定职权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作原则
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应基于适当、有效的组织架构,独立运作,合理确定职权,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忠实、勤勉、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 监事会设立与监事任免
第五条 监事会的组成原则及构成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一般为奇数,人员应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倡导推荐事项:
1、 为保障监事会工作有效开展,建议监事会配备专职监事;
2、 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公司可以从社会上遴选适当人数的会计、法律或行业专家作为外部监事或独立监事。外部监事、独立监事相关制度的建立可借鉴2002年人民银行发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
提醒关注事项:
1、现实经验表明,监事会主席的人选对于监事会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建议公司关注并重视监事会主席的人选,提名能够领导监事会切实履职监事会法定职责的、具有相应职级、能力、经验和水平的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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