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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问必复】取得的汽车客票上面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作报销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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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参考山东国税答复: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汽车客运发票有关事项的通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5号)第一条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新版汽车客运发票将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启用,未使用完的原公路汽车客票应于2016年7月1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缴回未使用完毕的空白发票;逾期未缴销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规定,用票单位要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在汽车客运发票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纳税人取得2016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新版汽车客运发票上必须要有发票专用章。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汽车客票上加盖有提供服务单位发票专用章的,才是符合规定的发票,才能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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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能否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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