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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报酬就不能属于工资薪金吗?

【税法正能量分享第1793天】
      今天是2019年8月29日,星期四。亲爱的小伙伴们,上午好!一起来,每天分享一个知识点,让身边的人因你而进步!微公益,微力量,动动手一起来转发分享,让更多的人因为你而受益!
      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有一部分员工,由于工作的不稳定性,没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这部分员工的发放的工资是不是就不能作为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感谢您的提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企业虽然与部分任职员工未签订劳动合同,只要企业能提供资料证明其为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那么发放的工资应当作为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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