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感谢您的提问!第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8条规定,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也就是说实际收取项与书面合同约定的收取款项时间哪个早按哪个时间来确定。合同中如约定现金折扣(2/10,n/30)。在合同签订时收款时间是不确定的。所以在合同签订时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发货的时候还没有收款,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也还没有发生,只有当实际收到货款或到达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才发生。也就是说只有当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才能计算增值税。如果在10天内收款货款,那就按98折支付。
第二,总价法还是净价法,那是会计上核算应收应付账款的方法,而不是计算增值税的方法。
第三,很多朋友认为销售方提早收到货款,在会计上计入财务费用,那是一种资金占用的行为。资金占用费,是指一方占用另一方的资金使用而给付的使用费用。销售方在发货后收到货款,这个货款的所有权为销售方,不存在销售方占用购买方的资金。
不管在会计上是以总价法还是净价法核算应收账款,在增值税上均无此规定,增值税上是不管是商业折扣还是现金折扣均以实际收取的款项作为销售额,发生销售折扣的以折扣后的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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