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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售电纠纷:是私下协商?还是走法律途径?

如果月竞持续低迷,广东售电公司将可能出现大面积亏损,广东电力市场或将陆续出现法律纠纷!

 

2018年伊始,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旗下售电公司向某电力用户发出了律师函,向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


下面就让易电君列举下,当前市场上存在的几种购售电纠纷 。


1.售电公司中标后没执行合同签订,也没走相应废标流程。

实例1:

A售电公司以8分多的价差中了B用户的标,然而B用户不满中标价,要求高价差提价。A售电公司因B用户出尔反尔,不予理会,没有代理B用户,也没有走相应废标流程,导致B用户失去长协份额。


2.用户签订多份购售电合同,随意变更代理关系。

实例2:

中能建旗下售电公司,给某用户发律师函。因用户更改代理关系,损坏其公司权益。

据说该用户与售电公司签订了多年的购售电合同,长协某阶段,用户因合同价差低于市场均价,私自更改代理关系


3.售电公司要求用户更改售电合同,甚至取消售电合同

实例3:

A售电公司因月竞持续走低,其公司出现亏损现象,便要求已代理的B电力用户更改购售电合同,甚至取消购售电合同。

如果你是A售电公司或者是B电力用户,你会如何选择?

(由于微信投票功能有限,不支拆分选择,所以只能合并,大家可对上面所述事件选择自己较为相近的看法)

参考法则:

招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招标法》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法律纠纷的出现,是市场博弈的阶段性现象


法律纠纷的背后,无非是双方利益的博弈。批零倒挂,月竞价差低迷,导致双方利益均衡局面被打破,这个出人意料的结局,其实都在情理之中。

 

广东电改在2016年打开良好局面之后,取得引人注目的活跃度。各行各业、各界人士纷纷加入这个“淘金”行业。

 

随着煤价走高,规则调整,市场一度出现大幅波动,让利幅度异常,也给市场释放了各种错误信号。于是出现了一些无序竞争、抱团取暖的现象,但其实际都是多方市场力量的博弈。

 

不管如何,这个是过程现象,不管是市场哪个阶段,市场各主体都应该为其作出的经营策略负责任,违反法律法规就要接受法律制裁,违反市场规则就要受市场制约。只有在法律和规则的约束下,进行一番市场的“大浪淘沙”,才会为市场留下有竞争力有契约精神的主体,而这才是市场的福音。


在此易电在线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若遇到购售电合同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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