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价格认证中心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价格鉴定工作的开展,灭失物价格鉴定逐渐增多。涉案灭失物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监察、纪检机关办理违规、违纪案件中涉及的物理形态己不复存在或下落不明的物品。价格鉴定只能在涉案物品已经无法提取的情况下依据相关凭证以及其他证据来进行,因而使该类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与科学性存在潜在的风险,是对我们价格鉴定工作的一种挑战。
一、标的物多 案情复杂
2013年10月位于临沂市北城新区的一个桥梁模具厂被强拆,该案件于2014年5月由公安机关送到我中心,办案人员在对材料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厂区占地面积18.2亩,10年前被列入拆迁范围并已停工,在被拆7个月后才进行鉴定,现场全部破坏,一部分用地已经由某房地产开发商进行了施工建设,案件涉及建筑物、机械、模具、苗木等十大类62个项目的被损毁物品。因鉴定标的物种类繁多,且标的物毁坏状况、及数量不明确,中心按照《山东省价格鉴证操作规范》规定,要求委托方提供包括鉴定标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购置时间、损毁数量、价格鉴定的目的和要求价格鉴定的基准日期等。经与委托机关多次沟通,委托机关补充材料后,我们于2014年10月份才决定受理此案。
二、项目确定难 勘验工作量大
因该案涉及到大部分物品已经灭失, 而且机械设备类停工十年,新旧程度无法对其进行鉴别,因此,对鉴定人的专业技能、经验知识的要求都非常的高, 同时对其他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要求也会加大。工地现场常年荒废,杂草丛生,被推倒房屋建筑及机械设备、模具相互叠加,勘验难度十分大。平常看似最简单的地面硬化面积,去除厂房和绿化面积后,通过反复丈量测算都与委托方提供的数据有较大差距。一个数据不准确就可能导致所有的数据都不准确,为了保证数据的真实性,我们找到了10年前拆迁调查表进行核对测算。整个勘验进行了三天,以确定被毁坏物品是否与委托机关提供的相符合,避免因细节上的差错导致鉴定失实。勘验实物与委托方提供资料不符的,需经委托方再次确认,如确认后与当事人,委托方,鉴定方勘验的不能一致,不予鉴定此项。最后与委托方共同确认43项符合鉴定规定的项目。为委托方出具了鉴定报告。
三、灭失物价格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解决办法探讨
由于灭失物价格鉴定是没有实物的价格鉴定,因此,灭失物价格鉴定的难点主要在于:(1)标的物明确困难。灭实物需要委托机构进行确定。而委托机关提供的材料往往是受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描述来确定。而委托方对于质量情况、规格等细节的记录不全面,尤其是建筑物拆迁现场、涉及种类繁多,委托方提供的证据与实际勘验现场数据出入较大;(2)参照物难于确定。因无实物,其外观、技术参数、功能等无法明确,难于确定参照物;(3)成新率难确定。标的物成新率的确定仅能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初始购买时间计算,准确性、客观性难于体现,尤其是闲置已久的机器设备损坏前新旧状况不好确定。
灭失物价格鉴定中的难点的解决,应区别对待。对于标的物的明确问题,我们只能依赖于委托方的配合,要求委托方进一步取证解决,委托方无法解决的,我们只能提出中止或不予受理。对于参照物的选择、标的物新旧程度确定的问题,只能根据价格鉴定人员在市场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和工作实践的经验来作出合理的判断,或者,有待于将来价格鉴定技术规范的进一步完善。对于缺乏统一品种规格及质量标准的标的物价格鉴定问题,我们要在整个价格鉴定过程中,充分、反复地与委托方勾通,取得委托方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多方征求意见,作出合理的价格鉴定结论。(供稿:郑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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