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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油联卡和储油宝等油卡投资有关的10个法律问题分析

与油联卡和储油宝投资有关的10个法律问题分析


作者:李舒律师[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专注于民商事及金融领域法律服务,电话/微信:15210234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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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持有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联公司”)油联卡的客户们大约都从不同渠道得到了这么个消息:“对所有客户进行破产清算,清算方案为:剩余升数*8月30日当天的油价*50%=退卡金额,若您同意这个方案,请提供下您的姓名、卡号、联系方式、邮箱地址,届时会发送一个协议给您,请您注意查收”。于是,来自全国各地的客户们开始往北京某大厦A座17层聚集。当然,今天,9月2日,会是比较关键的一天。

 

我们了解到,目前持有油联易卡( “老卡”)和储油宝(“新卡”)(两种卡以下统称“油联卡”)的人数众多,涉及的金额巨大(余额从几百元到几百万元不等)。由于有身边朋友也购买了相关产品,且通过各种渠道向我们进行法律咨询的投资者比较多,为此,我们团队律师对相关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准备。现就大家关心的几个问题,简单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一、油联卡产品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根据公开信息,2015年底,油联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大股东四川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0%(实缴0元)、金某某持股36%(实缴1200万元)、李某某持股4%(实缴100万元),2016年7月后新增了一名股东唐某,金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时,金某某亦持有四川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95%的股权,高某某持有另外5%的股权,金某某担任该公司董事长。

 

所以:油联卡产品和油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金某某,当然,他也是责任人

 

二、油联卡究竟是什么性质的产品

 

油联卡在形式上具有预付卡的特征,根据我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合法的预付卡包括商务部主管的商业预付卡和人民银行主管的支付预付卡。前者需要商务主管们的备案,后者需要人民银行的专门许可。根据油联公司的宣传和媒体报道,油联公司与某航云商合作联合发卡的相关信息及《油联易卡服务章程》判断,油联卡应是与航云商旗下拥有“预付卡发行与受理”资质的海南技术有限公司以某种方式合作发行的具有预付卡性质的产品。根据《油联易卡服务章程》规定,油联公司负责油联卡的推广、发卡、充值、退卡等运营工作;航云商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某技术有限公司)负责为油联易卡提供资金清结算 服务;共同保障持卡人的用卡权益。

 

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销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在合作银行开立的备付金银行账户,同时还对预付卡的发行、受理、使用、充值、赎回和监督管理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在油联卡的各类宣传材料所称的与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中,我们理解,若要做到形式上合法,其中一项应该包括资金的存管/监管合作。暂不清楚这家支付机构是不是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履行职责。

 

所以:如果油联卡的发行主体包括航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且该卡位形式上合法的预付卡(如果形式上都不合法的话,则后果更严重),那么该产品的发卡主体,即海南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资者们可以结合预付卡的有关管理和监管要求,了解该卡的实际运作状况、资金流向、资金存管、监管主体等信息。

 

三、油联卡的基本产品逻辑是

 

油联卡内的储值单位是“升”、储存的内容是“油”,当然不同卡种对油的标号有区分。其基本逻辑是这样的:


  • 第一步:消费者(实际上很多是投资者,比如买了几百万元油联卡的那些客户肯定不是为了加油省钱)通过各种线上(包括各大电商平台)或线下渠道,在油联公司购买油联卡,假定以5万元购买优惠后价格为5元每升的油1万升;

  • 第二步:客户实际加油消费时油价为6元每升,因此花了6万元购买了1万升油,或者并未加油但取得了相应金额的发票;

  • 第三步:客户向油联公司提交购买1万升油的发票,油联公司审核后向客户返还1万升油对应的发票金额6万元;

  • 最后:客户通过这种方式,投资5万元,获利1万元,油联公司也获得了大量资金。

 

所以:某种程度上看,油联卡实质是投资标的和理财产品;油联卡不能用在加油站加油,也不能以任何形式换油和消费,油联卡不具有用以结算和兑换商品的价值。油联卡不符合《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关于“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的规定。

 

四、关于油联卡的几个常识问题

 

搞懂油联卡的逻辑后,还需要看明白这几个问题:


  • 如果客户用5元每升买油卡后,加油站实际油价为4元时,客户会继续持有油联卡(屯油),等待油价上涨时再兑付;

  • 只有实际油价高于油联卡中的油价时,客户才有利可图;

  • 由于几桶油已经公开辟谣,油联卡与这几家石油公司之间并无相应合作关系,如果油联公司自己并不生产油、也不销售油和储存油,那么其对油价并无任何调节能力,油联公司只能以较低价格(低于市场预期价格)发行油联卡时才对客户有吸引力;

  • 那么,问题来了:

    油联公司怎么能保证油联卡的兑付?

    油联公司靠什么挣钱?

    在资金由银行存管和监管的情况下,这笔钱由支付公司还是油联公司调用?

    以什么名义调动到什么地方去了?

    现在只兑现50%依据何在?

    兑现50%后剩余部分怎么处理?

    投资者买卡的那么多钱到哪儿去了?

 

所以:如果油联公司利用油联卡的目的是聚集吸收资金,并以更高的杠杆将资金对外进行投资,或者购买收益更高的金融产品(也可能包括石油期货产品),只有当该等投资的收益高于投资于油联卡的投资者的收益时,油联卡的持续兑付才有保障。否则,迟早会出现兑付不能的情况。但是油联公司哪儿去找那么高收益的投资品呢?毕竟部分油联卡的投资者前期收益率甚至可能超过20%。

 

五、发卡和支付服务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海南技术有限公司在2016年8月31日在航云商官网上的声明“作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油联易卡”产品的服务方,由于某公司违反双方合作协议,严重侵害我方和持卡人权益,我司已于2016年1月与某某公司签署《终止合作协议》,确定于2016年3月20日全面停止油联易卡销售,要求油联石化全面清理、下架所有油联易卡产品,并采用公告形式宣布前述终止合作及停售油联易卡事宜。至此我司与该公司不存在任何合作关系,其发售的储油宝产品也与我司无任何关系。”,就老卡而言(新卡可能没有支付机构的合作在裸奔,也可能换了其他合作支付机构),应该是航方面作为发行主体没有问题的。


对老卡尚未兑付的,航云商旗下的海南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大股东为航实业集团旗下的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80%),是否合法合规的发行了油联卡产品,是否履行相应职责,是不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你明白了吗?同时,据油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某称,还有很大一笔钱在航没给油联公司呢。同理,对于新卡,也面临不同的支付合作机构的问题。总之,油联公司不具备发卡资格,只能与具备预付卡发行资格的机构“联合发卡”。

 

所以:如果某航方面作为具有发卡资格的支付机构,发行了不符合《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和不符合其他监管要求的预付卡,即使你们双方已经终止了合作关系,能免除联合发行的预付卡下的责任吗?某航方面,作为发卡主体和支付合作机构,应不应该承担责任呢?

 

六、售卡的电商平台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认为,如果京东、苏宁、一号店、天猫、国美等电商平台尽到了足够且充分的审查义务、如果他们没有进行任何虚假宣传和不实承诺、如果他们没有任何隐瞒和欺骗,如果他们没有推广销售不合法的预付卡产品(或类似相关的集资产品)、如果他们没有为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及相关服务……如果……那么,他们应该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事实上,他们是否有上列情形,是否完全无辜,应该是能够判断的。

 

所以:对老卡,电商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对新卡,电商平台应承担赔偿责任吗?你是否明白了?据油联公司实际控制人金某某称,还有很大一笔钱在电商平台那里,还没还给油联公司呢。在9月1日当天,就有投资者在接受50%的妥协方案后,得知某电商平台愿意协调处理的消息后,担心放弃50%利益受损,果断要求退出妥协方案,并撕掉协议。

 

七、现在是否应该接受50%的赔付方案

 

根据已经接受50%方案的投资者反馈,目前,油联公司在破产结算通知中提及的“协议”,主要包括两份文件,一份是《保密协议》、另一份是《终止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包括:(1)对赔付方案保密,否则承担严重的违约责任;(2)接受油联公司确定的赔付价格(也许是50%,也许不是)退还油联卡,同时投资者放弃其他一切追索权利,否则需要支付100万元违约金。

 

所以:接受这个方案,损失50%,有些人自认这是一笔智商税,放弃了,落袋为安。如果是你,现在还愿意接受这个方案吗?是否接受,估计还需要结合下一个问题来判断。往下看。

 

八、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拿回投资款

 

关于这个问题,你要是投资者,可能要关心几个问题:


  1. 油联公司现在还有没有钱?

  2. 我们理解,油联公司主动抛出50%的方案,账户上是否还有不少现金的?

  3. 能不能够追究某航和电商平台的责任,如果能,你说某航和电商们,他们有没有钱(赔付能力)?

  4. 如果不放弃50%还有可能拿回全款以及主张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你是否还愿意放弃50%?

  5. 如果你马上采取措施(比如申请法院财产保全),控制住足够金额的财产,控制的财产金额完全能覆盖所有投资者的余额时,你是否还愿意继续放弃50%并落袋为安?

  6. 如果不马上采取措施可能会有人跑路,账户和财产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的情况下,你可能连50%的难以拿回来时,你还愿意焦急的等待吗?

 

所以:你认为你放弃50%不后悔的话,自愿缴纳智商税,也没问题。毕竟,已有少则几千元,多则几百万元余额的投资者已经接受这一方案了,尽管还没几个人真的拿回投资款。再说,正如一位投资者所说,哪怕只有几万块,也不甘心血汗钱就这么没了。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还能通过法院有效了解相关产品细节、交易细节和财务状况等细节。当然,需要提示的是,即使诉讼程序也要面临一定风险,比如周期较长、结果不完全确定等。

 

九、关于集资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各种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且单位吸收资金100万以上,或涉及人数150人以上,或造成损失50万以上的话,很可能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最高可被判刑十年。如果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则可能被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最高可被判刑无期徒刑(在刑法修正案九未生效的2015年11月前,最高还可能判死刑,比如吴英案)。当然,实践中,此类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还有一定门槛,且有时候进刑事程序未必对投资者最有利。


所以:不排除涉及刑事犯罪,但作为投资者还是要谨慎一些判断,毕竟,拿回钱才最重要。当然,刑事手段还是很有威慑力的。


十、应如何正确的进行“清算

 

由于油联公司在给客户的通知中说到了“破产清算”和“清算方案”,根据《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的清算分为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就本案而言,如果公司经营到期或者股东会议决定、章程规定等情形发生时,公司可以主动进行清算,即非破产的清算。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应属于“资不抵债”的破产清算(暂不考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对破产清算的方式、程序有严格的规定。肯定不是油联公司现在这样,自己翻一下账本,估摸能够分化多数投资者,以50%的方式推卸责任、为自己留有余地的从容的进行“清算”。这样的清算是不合法的,也是严重侵害投资者(债权人)权利和利益的。


在正确的破产清算程序中,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应立即全部停止,并由法院、债权人等共同参与和主导进行,同时对公司的所有财产、债权债务等全面的清理和统计(包括审计),在此基础上根据申报的债权情况就可供分配的全部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对所有债权人进行分配,而不是目前这样单方面算计后,(甚至都没有公开宣布)给大家一次性免除50%的方式进行所谓的清算。


所以:即使要“清算”,也要所有投资者对公司账目明明白白的进行清算,在严格的清算程序之下,即使只拿50%大家也是公平的,所有投资者才会甘心。就目前的情况看,某航还有钱没给,电商平台还有钱没给的情况下,油联公司就愿意主动拿出50%,你真相信和甘心放弃另外的50%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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