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区别之处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形式不同
在法律形式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法定的民事主体,具有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虽然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在法律形式上不具有法人的资格。
(2)主体性质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58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而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意思就是说,当公司财产和个人财产不能区分时,个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可以看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主体与个人独资企业的范围并不相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主体只能是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由此可以得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体的范围比个人独资企业更为广泛。
(3)注册资本的要求不同
在设立时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关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上。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既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一般性规定,同时还必须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根据《公司法》第59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要相对宽松,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只需“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并没有要求具体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4)出资方式的规定不同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也就是说,股东用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注册资本的70%。而个人独资企业对货币资金或非货币资金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比例,并没有作出任何强制性规定。
(5)税收不同
首先,从税务负担上看,一人有限公司比个人独资企业缴纳的税款要多。一人公司按照税规定,需要同时缴纳个人、企业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按照25%的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对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分配给股东部分,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独资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从税收优惠上看,由于国家对一些技术服务企业和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新办企业以及“老、少、边、穷”地区、中西部地区的企业都有不同程度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不能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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