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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

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6

 

 三、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一)纳税人销售的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其计税价格显著低于产地市场零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计税价格,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计税价格征税。

  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计税价格的核定办法另行规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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