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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分析报告|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借款合同纠纷(修正)


特别说明:本报告所有数据源自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含民间借贷、企业间借贷、金融借贷等)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归纳、汇总的数据。



数据分析



数据来源:ilaw数据库
限定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
案件类型:借款合同纠纷
数据期间: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标本数量:444起,其中判决15起,裁定429起
限定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法庭:省高院民二庭

(1)省高院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概况

1、省高院民二庭处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官及书记员情况:涉及处理上述案件的民二庭法官共13位,书记员共16名。
2、平均每年发生案件数量:177.6件,平均每个法官每年处理借款合同纠纷:13.7件;
3、涉及的审级及其数据:全部样本为一审、二审及再审案件

(2)省高院借款合同纠纷判决、裁定结果情况分析

1、结案文书为判决的共有15件,为二审类型案件,结果均为申请人败诉;
2、结案文书为裁定文书案件共429起,一审的案件1件,二审的案件3件,再审的案件425,其中裁定驳回请求的案件有383件,占比为90.12%;裁定再审、指令再审等(可认定为胜诉的)的案件共46件,占比为9.88%。

数据分析
由省高院处理的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案件占绝大部分,或因为无论案件影响力、涉案金额等,较少能达到中院一审乃至高院一审的标准。而省高院对于申请再审案件是否进行实体审理有严格的标准,一方面是为了维护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再审案件有严格的要求。因此,省高院大多出具裁定文书,只做程序审查,不做实体审查;原审事实确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的,才做实体审查。

(3)涉案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布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辖下的人民法院共23个,本样本数据不涉及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中院发生的交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二审或再审的案件;


数据分析
借款合同纠纷各地区中院分布情况中,广州、深圳占比最高,其次为佛山,等等。结合样本数据,我们认为:经济发达地区(例如: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等一、二线城市)的资金融通性较为活跃,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

2015年度珠海市的GDP排名较佛山市前位,但是涉诉的量远比佛山市的少。由此我们分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发生数量与当地经济发达度相关,但同时受当地政策、人文环境等因素影响。

(4)诉讼代理情况数据分析

1、标本中聘请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案件为262案,律师代理诉讼比例为:59%;自行代理为182案,占样本数据比例为41%;
2、裁判胜诉案件为46案,胜诉的标本中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案件26件,律师代理的比例为56.52%;裁判败诉案件为398案,律师代理的案件为236件,律师代理比例为59.3%。


数据分析
聘请律师代理案件数与自行代理案件数比例约为3:2,虽然借款合同纠纷可能关系比较相对简单,但因涉及标的额较大,且诉讼流程到二审、再审的,可能事实争议较大或相对复杂,为此,聘请律师代理比率也较高。胜诉率都是在50%上下幅度,主要跟案件的性质有关,因借款关系一般法律关系不太复杂,为此基本事实不容易被推翻。


省高院关于借款合同纠纷中的主要裁判观点归纳


(1)主要争议焦点归纳

1、在循环借贷关系中,借款到期后借贷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再行出借给借款人,该条款的效力如何;
2、夫妻存续期间的借贷纠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规则;
3、借贷合同约定每月结息的,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超过每月应还利息额的部分的性质

(2)在循环借贷关系中,借款到期后借贷双方重新签订协议约定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再行出借给借款人,该条款的效力如何;

数据分析
借贷双方于2004年、2005年、2006年多次确认了借款本金(均涵盖原借款利息),双方约定的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上限的3%月利率。虽然《关于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协议是否有效的批复》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不适用上述批复。

裁判观点
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原借款利息和再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有效;否则,认定无效。

裁判启示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协议是否有效的批复>对于利息进入本金再计算利息的事宜,作出的明确的指示。相关协议有效的前提必须符合条件如下:
①借贷关系合法;
②借款到期后约定本金同利息再借给借款人;
③双方约定的原借款利息和再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依据
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将上述《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废止,相应的受法院保护的利率也一并予以调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协议是否有效的批复>》《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存续期间的借贷纠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规则;

数据分析
标本中高院对于该问题的看法为高度的一致,也对婚姻法司法解释相应的规定以案例阐述得非常清晰。夫妻存续期间的借款纠纷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一方能证明明确为个人债务的除外。

裁判观点
涉案的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即使有相关的内部协议,都不得对抗合法的债权人且夫妻一方亦未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另一方的个人债务,未用于家庭生产、生活中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启示
夫妻一方存续期间的借款关系一般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任一方认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由一方举证。为此在生活当中,对于感情已经破裂且已经签署离婚协议的双方,虽然双方已经感情破裂,但是非借款一方对于证明非婚姻债务是负有举证责任的,举证不能可能面临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4)借贷合同约定每月结息的,借款人每月还息额超过每月应还利息额的部分的性质;

裁判观点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合同法的规定先行扣减利息;利息清偿后,扣减本金。

裁判启示
基于商业行为的活跃性,借款的灵活性,贷款人清偿的金额与其还款能力有关,为此,对于偿还金额的顺序问题也是各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要处理及解决的法律问题。在司法审判中,大部分的都是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先行抵扣利息,利息抵扣完再抵扣本金。但是为了维护贷款人的合法利益,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顺序,有利于各方维护各方合法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结语及法律声明
本报告基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报告期间公开的审判裁判文书进行的数据整理、汇总与分析,由于报告期间的裁判文书样本受限于采集时间点的样本文书公开数量,相关数据也出可能现不对称的问题,仅供参考。
本报告为广悦鸿鼎制作,报告中所有的文字、图片、表格均受到中国法律及知识产权相关条例的版权保护。没有经过广悦鸿鼎的书面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使用本报告中的信息用于其它商业目的。本报告中部分文字和数据采集于公开信息,所有权为原著者所有。
本报告仅供参考,广悦鸿鼎对该报告的数据准确性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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