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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5 则|天同码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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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邮箱 : judgelamp@126.com

                

陈枝辉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


导读:天同码,是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借鉴英美判例法国家的钥匙码编码方式,收集、梳理和提炼司法判例的裁判规则,进而形成中国钥匙码的案例编码体系。经与天同诉讼圈商定,审判研究每周独家推送全新天同码系列。

文后另附:天同码 139 篇往期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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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天同码,主要整理自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年第9辑、2017年第1辑(总第103、107辑)部分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01 . 因公共议题引发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因公共议题引发的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综合考虑微博发布背景和内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等因素。

02 . 搜索引擎自动生成搜索词,不构成名誉或姓名侵权

由网络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相关搜索词系计算机相关算法在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字符组合,不构成名誉或姓名侵权。

03 . 网络文章正文内容客观,标题侵犯他人名誉权情形

网络帖子正文虽未侵权,但标题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基于网络文章标题和主文形式上的分离,仍可认定名誉侵权。

04 . 网络精准广告利用碎片技术,并不侵犯用户隐私权

网络精准广告中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偏好信息虽具有隐私属性,但该行为不构成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

05 . “专业治疗同性恋”心理咨询机构,过错赔偿情形

 “专业治疗同性恋”心理咨询机构借助相关仪器超范围经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规 则 详 


01 . 因公共议题引发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的认定

因公共议题引发的微博互骂是否侵犯名誉权,应综合考虑微博发布背景和内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等因素。

标签:名誉权网络言论公共议题

案情简介:2013年,网络名人方某与崔某因转基因食品安全性展开的论战升级,各自发表针对对方的若干微博言论。2014年,双方以名誉侵权互诉。主要涉及言论:崔某称方某“肘子就是个骗子,灭了骗子才能科普”“公开无耻,天生下流”“流氓肘子”“人渣”“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都黑到家了”;方某称崔某“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诽谤成瘾”“造谣成性”“疯狗”“坑蒙拐骗”“脸皮奇厚”。

法院认为:①本案纠纷虽系由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争论所引发,但借公共议题的名义贬损他人人格尊严无任何正当性。崔某在其微博中使用“公开无耻,天生下流”“流氓肘子”“人渣”等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辱骂方某,或是夸大、歪曲事实称方某“坑蒙拐骗都干过”“网络流氓暴力集团的头目”“黑基金都黑到家了”均已脱离基于公共利益进行质疑、驳斥不同观点范畴,构成侵权。网络语言确实比较随意和不规范,但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行具有强大号召力和影响力,面对网络环境的现实情况,公众人物更应提升自身言行标准,而非“随波逐流”。崔某称方某为“肘子”并非善意,其以该用语是网络公认对方某的俗称作为免责理由不能成立。崔某在其微博中使用的侮辱性词语,即便是接受度较高的网络环境,亦依然超越了就事论事的理性基调,逾越了网络用语的合理边界,应承担侵权责任。公民社会评价的高低显不能以部分人好恶作为判断标准。方某言行纵然曾引起过较大争议,甚至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但其人格尊严仍应受到法律保护。②对他人不当言论进行回击仍应遵守法律规范。回击性言论是否构成侵权不能以对方言论的用语强度和主观恶性作为“参照系”,更不能将回击者地位视为当然的“庇护伞”。具体到本案,虽确系崔某率先使用了“坑蒙拐骗”“三无人员脸皮又奇厚”等侵权用语,但方某在对该侵权言论进行回应时,同样使用了“坑蒙拐骗”“脸皮奇厚”用语,综合上下文语气、内容进行整体分析,方某亦系借这些用语对崔某进行人身攻击,同样构成侵权。网络用语纵使率性随意,亦不能超出法律底线。方某主张系调侃揶揄语句,如“诽谤成瘾”“造谣成性”“疯狗”等已明显超出调侃揶揄程度,是对崔某的恶意侮辱。此外,在对公共话题进行评论时,纵使对质疑批评的言论宽容度有所放松,质疑批评者仍应秉持主观善意,依据一定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本案中,方某恶意歪曲事实、断章取义,使用“一笔德艺双馨的好交易”等表述,实际是在误导公众得出崔某存在利益交换、谋取私利的判断,其言论本身已偏离质疑批评性言论的轨道,构成侵权。③微博言论由于受字数限制加之网络用语随意率性特点,其言论所要传达的真实含义往往无法通过片面理解个别字句加以明确,言论之间的差异亦不宜简单通过字句类比作出判断。故在判断微博言论的表达是否构成侵权时,言论所表述的真实意义不能专由某个词语加以确定,而应纵观微博全文,综合考虑上下文语境、言论关涉的话题领域、发言人主观目的及身份等多方面因素。具体到本案,崔某在微博中使用“肘子就是个骗子,灭了骗子才能科普”的言论已超出公共议题的探讨和质疑范畴,是其纯粹主观的对方某的评价和定性,是对方某人格尊严的恶意贬低。方某虽在其微博中使用“不要传谣阻碍中国农业技术发展”“用谣言、谎言来妖魔化转基因技术”“撒谎欺骗中国公众,妨碍中国推广国产转基因作物”等语句,但纵观完整微博内容,方某是基于公共议题的讨论而进行的指责和批评,即使尖酸刻薄、不留情面,仍属于法律要求公众人物应保持适当宽容度的言论,故不构成侵权。然而,方某在其微博中攻击崔某“造谣成性、诽谤成瘾”“张嘴就造谣、说谎的家教”等言论虽然同样涉及“造谣”“说谎”的词语,但明显具有主观恶意。④公众人物对公共议题之科学理性的讨论,为社会所提倡,亦为法律所保护,一旦转变为互相谩骂和恶意的人身攻击,不仅要受到法律制裁更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本案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判决双方各自删除侵权微博、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崔某所获精神损害抚慰金比方某多5000元)及诉讼合理支出。

实务要点:因公共议题引发的微博互骂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综合考虑微博发布背景和内容、微博言论特点、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区分、当事人主观侵权恶意、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适当克减与发言时较高的注意义务、言论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程度等因素。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7485号“方某与崔某名誉权纠纷案”,见《方是民诉崔永元名誉权纠纷案——公众人物微博侵犯名誉权之认定》(李晓龙、刘雅璠),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1/107:132);另见《公众人物网络互骂的侵权认定》(李颖、马泉福),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05:34)。

 

02 . 搜索引擎自动生成搜索词,不构成名誉或姓名侵权

由网络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相关搜索词系计算机相关算法在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字符组合,不构成名誉或姓名侵权。

标签:名誉权网络搜索姓名权被遗忘权

案情简介:2015年,任某以其在教育和管理领域享有声誉、百度搜索将“陶氏教育”“陶氏”与其姓名关联、陶氏教育口碑不佳为由,以其名誉、姓名及“被遗忘权”受侵害为由起诉百度公司。

法院认为:①姓名权系公民享有的依法决定、使用和依法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一般而言,侵害姓名权行为主要包括干涉他人行使其姓名权、应使用而不使用他人姓名、非法使用他人姓名、故意混同使用他人姓名。本案中,百度公司相关搜索服务显示涉及任某检索词的出现虽未经任某本人允许,但检索词本身系网络用户在搜索引擎中键入的指令,搜索结果中的“检索词”亦只是动态反映过去特定时间内网络用户使用检索词的客观情况,并为当前用户的信息检索提供参考指引。即任某姓名系百度搜索引擎经过相关算法的处理过程后显示的客观存在网络空间的字符组合,并非百度公司针对该特定人名的盗用或假冒,故百度公司并未侵犯任某姓名权。②涉案检索词明显不存在对任某进行侮辱的言辞,亦未捏造事实对任某进行诽谤。任某对“陶氏教育”的个人主观评价不能作为认定相关词汇具有侮辱性、诽谤性的依据。任某与“陶氏”或“陶氏教育”机动同时出现系对特定时间内网络用户所使用的检索词的客观情况反映,任某本人在庭审中亦认可检索词的序列动态变化、时时更新。故百度公司对相关关键词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并不存在主观过错。故百度公司既不存在侵权事实亦不存在主观过错,对任某名誉权不构成侵犯。③被遗忘权是欧盟法院通过判决正式确立的概念,虽然我国学术界对被遗忘权的本土化问题进行过探讨,但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对“被遗忘权”的法律规定,亦无“被遗忘权”的权利类型。任某依据一般人格权主张其被遗忘权应属一种人格利益,该人格利益若想获得保护,任某必须证明其在本案中的正当性和应予保护的必要性,但任某并不能证明上述正当性和必要性。故在百度公司不构成侵权前提下,判决驳回任某诉请。

实务要点:由网络搜索引擎自动生成的相关搜索词系计算机相关算法在收集和处理过程中的一串字符组合,不构成名誉或姓名侵权。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9558号“任某与某科技公司名誉权纠纷案”,见《任甲玉诉北京市百度网讯科技公司侵犯名誉权、姓名权、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网络侵权中“被遗忘权”的适用范围与条件》(陈昶屹),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1/107:100)。

 

03 . 网络文章正文内容客观,标题侵犯他人名誉权情形

网络帖子正文虽未侵权,但标题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基于网络文章标题和主文形式上的分离,仍可认定名誉侵权。

标签:名誉权网络文章标题

案情简介:2013年,职介所以某QQ群谣传“汽配厂老板打死员工”帖子内容冠以“网传汽配厂老板打死员工”标题上传至人才网,正文内容对谣传做了澄清。汽配厂以该文章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起诉。

法院认为:①《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在网络上发布文章时,不仅主文不能发生侵权,标题属于相对独立的信息源,同样不能发生侵权。如标题失实,即便主文内容没有问题,仍可能会给很大一部分读者造成错误印象,连带影响读者对他人的看法。故判断一篇文章是否侵权时,既要考察主文,亦要考察其标题,当标题失实时,行为人不能仅以主文内容未侵权进行抗辩。因行为人既不能确保大量的只看标题的读者会点击链接进入主文查看,亦不能确保那些点击进入主文的读者会认真阅读文章内容。②本案诉争帖子具体内容中并未涉及侵权事实,且有澄清言论,但职介所明知汽配厂员工死亡与汽配厂无关,仍以诉争标题上传QQ群聊天记录,该标题易使流览用户产生错误理解。据此,该不当的误导性标题足以致人误解,并使汽配厂社会评价降低。在汽配厂起诉后,职介所虽删除了帖子,但其后又将该帖子全部内容及标题复制上传在其他帖子中,故判决职介所删除侵权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汽配厂公证费800元。

实务要点:网络帖子正文内容虽未侵权,但标题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基于网络文章标题和主文形式上的分离,仍可认定名誉侵权。

案例索引:浙江台州中院(2015)浙台民终字第728号“某汽配厂与某职介所名誉权纠纷案”,见《浙江山宝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玉环县坎门三支脚职业介绍所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发布误导他人的网络标题的行为构成侵犯名誉权》(张远金),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10/104:118)。

 

04 . 网络精准广告利用碎片技术,并不侵犯用户隐私权

网络精准广告中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偏好信息虽具有隐私属性,但该行为不构成侵犯网络用户隐私权。

标签:网络侵权隐私权cookie技术个人信息个性化推荐服务

案情简介:2013年,朱某以其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减肥”“丰胸”“人流”等关键词后,再登录其他网站即出现相关精准推广广告为由,以隐私权侵权案由起诉百度网讯公司。

法院认为:①个人隐私属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②百度网讯公司在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中运用网络技术收集、利用的是未能与网络用户个人身份对应识别的数据信息,该数据信息匿名化特征不符合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关于“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网络用户通过使用搜索引擎形成的检索关键词记录,虽反映了网络用户的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具有隐私属性,但这种网络活动轨迹及上网偏好一旦与网络用户身份相分离,便无法确定具体的信息归属主体,不再属于个人信息范畴。③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通过百度联盟合作网站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其检索关键词海量数据库以及大数据算法均在计算机系统内部操作,并未直接将百度网讯公司因提供搜索引擎服务而产生的海量数据和cookie信息向第三方或公众展示,无任何公开行为。同时,朱某亦未举证证明百度网讯公司个性化推荐服务对其造成了事实上的实质性损害。个性化推荐服务客观上存在帮助网络用户过滤海量信息的便捷功能,网络用户在免费享受该服务便利性同时,亦应对该服务不便性持有一定宽容度。④cookie技术系当前互联网领域普遍采用的一种信息技术,基于此而产生的个性化推荐服务仅涉及匿名信息的收集、利用,且使用方式仅为将该匿名信息作为触发相关个性化推荐信息的算法之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个性化推荐服务依法明示告知即可,网络用户亦应努力掌握所需网络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提高自我适应能力。在网络用户施以普通注意义务足以发现置于首页的《使用百度前必读》中,百度网讯公司已明确说明cookie技术及使用该技术的可能性后果,并通过提供禁用按钮向用户提供选择退出机制。朱某在百度网讯公司已明确告知上述事项后,仍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服务,应视为对百度网讯公司采用默认“选择同意”方式的认可,故百度网讯公司利用网络技术对朱某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并未侵犯网络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判决驳回朱某诉请。

实务要点:网络精准广告中使用cookie技术收集、利用的匿名偏好信息虽具有隐私属性,但不能与网络用户个体身份对应识别,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无法确定该偏好信息的归属主体,不符合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要求,故该行为不构成侵犯隐私权。

案例索引:江苏南京中院(2014)宁民终字第5028号“朱某与某网络公司隐私权纠纷案”,见《朱烨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公司隐私权纠纷案——网络精准广告投放中用户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利益平衡》(黄伟峰),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701/99:113)。

 

05 . “专业治疗同性恋”心理咨询机构,过错赔偿情形

 “专业治疗同性恋”心理咨询机构借助相关仪器超范围经营,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标签:消费者权益虚假宣传名誉权人格尊严同性恋

案情简介:2013年,彭某根据百度搜索,查到排名第一的“同性恋矫正”“专业治疗同性恋”咨询中心,接受催眠和电击治疗,嗣后以侵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为由起诉咨询中心和百度公司。

法院认为:①咨询中心在彭某咨询时,未明确告知彭某电击可能带来的刺激和伤害,亦未签订知情告知书,侵害了彭某对所接受服务的知情权。该中心违反《精神卫生法》“心理咨询人员不得从事心理治疗或者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的相关规定,借助相关仪器进行治疗,超出其经营范围,其行为存在过错。彭某虽无证据证明咨询中心实施电击行为对其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但因该中心未事先明示催眠和电击可能给彭某带来刺激等不利效果,法院认定该行为会对彭某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虽未达到需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抚慰程度,但彭某要求该中心赔礼道歉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②咨询中心在网站宣传使用“专业治疗同性恋”的用语和相关文章,并在百度购买同类搜索关键词以吸引用户。其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属虚假宣传,并致使彭某作为网络信息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误导其前去治疗,造成诊疗费、交通费等财产损失,咨询中心应予赔偿。③彭某所诉一般人格权指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李全利,主要包括人格尊严权、自由权和平等权,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的基本权利。其权利具有普遍性,权利客体具有高度概括性,权利内容具有广泛性。咨询中心在其网站宣传“专业治疗同性恋”行为固然存在不当之处,但相关宣传并非针对彭某本人,并未对彭某作为具体个体的人格尊严造成损害。彭某公证后就诊行为显示其属自愿就诊,并具有一定目的性,其亦未举证证明在具体诊疗过程中存在人格尊严受侵犯情形,故彭某所诉侵犯其一般人格权主张不予支持。④《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前提是明知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而未采取及时必要措施进行处理。本案证据证明百度公司要求咨询公司提供了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材料,上述材料经初步判断可开展心理咨询服务,百度公司亦无法对该中心实际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百度推广服务虽具有一定广告性质,但鉴于同性恋是否为精神疾病、能否被治愈等问题尚需普及和被公众认知,百度公司事前难以认识到该关键词的选取存在不当之处,接到本案诉状后亦停止对该系列关键词的推广使用,可认定百度公司对咨询中心审查已尽相应注意义务,亦采取了必要的处理措施,故不承担侵权责任。判决咨询中心赔礼道歉,并赔偿彭某经济损失3500元。

实务要点:“专业治疗同性恋”心理咨询机构超出其经营范围,借助相关仪器进行治疗,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海淀区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16680号“彭某与某咨询中心等侵权纠纷案”,见《彭燕辉诉重庆心语飘香心理咨询中心等侵犯身体权、健康权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侵犯一般人格权的认定》(王宏丞、王肖),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09/103:103)

核校:简牍

……………………………………

天同码汇编阅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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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47 期|天同码汇编

48期|分支机构担保裁判规则 8 条

49期|商事审判指导案例裁判规则 8 条

50期|保证类型裁判规则 10 条

51期|担保范围裁判规则 9 条 

52期|保证合同效力裁判规则 10 条

53期|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裁判规则 6 条

54期|担保财产转移法律后果裁判规则 9 条

55期|保证担保管辖裁判规则 15 条

56期|保证担保诉讼程序裁判规则 12 条

57期|保证担保证据规则 15 条

58期|房地一体抵押裁判规则 12 条

59期|特殊抵押登记裁判规则 4 条

60期|抵押物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6 条

61期|抵押权物上代位裁判规则 8 条

62期|抵押物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裁判规则 8 条

63期|抵押登记瑕疵裁判规则 8 条

64期|抵押转让裁判规则 12 条

65期|抵押置换裁判规则 4 条

66期|抵押租赁裁判规则 6 条

67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12 条

68期|抵押权实现裁判规则 7 条(续)

69期|抵押合并审理裁判规则 7 条

70期|质押裁判规则 6 条

71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2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 8 条(续)

73期|存单质押裁判规则12条(续)

74期|民间借贷,还是真的房屋买卖 ?

75期|一方当事人犯罪,合同是否有效 ?

76期|账户质押裁判规则6条(续)

77期|单据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78期股票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79期|票据质押裁判规则 5 条

80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7 条

81期|证券质押裁判规则 6 条(续)

82期|房产权约定:是不是赠与 ·  外 8 则

83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最新裁判规则 7 条

84期|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裁判规则 12 条

85期|合同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 8 条

86期|侵权纠纷裁判规则 6 条

87期|民事指导裁判规则 7 条

88期|特殊质押物裁判规则 7 条

89期|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0期|人民法院案例选 7条民事裁判规则

91期|消费者权益、机动车等民事裁判规则 7 条

92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民事裁判规则 8 条

93期|民事审判指导案例 · 裁判规则 6 条

94期|民事审判指导案裁判规则 7 条

95期|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行政裁判规则 5 条

96期|机动车与交通事故裁判规则 6 条

97期|继承纠纷裁判规则 7 条

98期|民商事裁判规则 5 条

99期|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1 则

100期|机动车保险纠纷典型案例 8 则

101期|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4 则

102期|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虽未登记,仍发生物权变更(外八篇)

103期|机动车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2 则

104期|侵权纠纷典型案例5则

105期|民事指导案例 6 则

106期|执行纠纷典型案例 5 则

107期|执行纠纷典型案例 6 则

108期|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十大典型案例

109期|十大破产典型案例

110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6 条

111期|民事裁判规则 5 则

112期|民商事典型案例 7 则

113期|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7 则

114期|动车保险典型案例 10 则

115期|审判监督指导:典型民事案例 5 则

116期|审判监督指导:民事纠纷指导案例 5 则

117期|房产有关典型案例 7 则

118期|法院案例选:典型民商事案例 6 则

119期|最高院2016公报:精选十大民事案例

120期|最高院2016公报:精选十大诉讼程序案例

121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十大精选案例

122期|法院案例精选:民事典型案例 6 则

123期|典型民事案例精选 8 则

124期|天同码解读:婚姻法司解第 24 条

125期|采矿权纠纷典型案例 10 则

126期|民法总则185条:狼牙山五壮士,法院怎么看

127期|法院案例选:典型民商案例 7 则

128期|房地产纠纷典型案例 8 则

129期|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精选 9 则

130期|民间借贷纠纷典型案例 7 则

131期|房产纠纷典型案例 5 则

132期|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7 则

133期|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8 则

134期|名誉权纠纷典型案例 5 则

135期|消费者权益纠纷典型案例 12 则

136期|特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7 则

137期|借款合同与侵权典型案例 9 则

138期|天动车与交通事故典型案例 11 则

139期|监护权纠纷典型案例 10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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