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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前开发商和物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新业主有约束力吗?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全篇满足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都作出明确翔实的规定,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为了大家更好地了解《民法典》的内容,我对《民法典》的条文进行了整体梳理,选择其中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希望对大家有所裨益~

合同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效力

网友提问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前,开发商与选聘的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称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现实生活中,很多业主不承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认为自己不是物业合同的签订方,不受合同约束。那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新业主是否具有约束力呢?

常律谈“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新业主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方,但该合同对新业主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即便新业主不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方,但该合同对新业主仍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法条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是关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效力的法律规定。日常生活中,买新房的业主会发现自己在接新房的同时就会接触到物业服务这个概念。通常情况下,在签署购房买卖合同时,会有一份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作为附件给业主来签署,在正式接房时,还会再签署一份物业服务合同。这两份物业服务合同就其本质来说,实际前者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者为“物业服务合同”。

就主体来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一般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是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开发商在开盘售卖期房时,就会和所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一份“物业服务协议”,这份物业服务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是开发商在售房前就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在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更换物业公司前,这份协议对业主是有约束力的。

就物业服务期限时间来说,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一般是开发商在售房时签订的,但是约定的服务时间却是从交房之日起,也就是说,这份协议是一份签署在交房前而约束交房后物业服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现代小区都存在部分公共区域,在商品房刚刚交房时,业主通常都是零散的业主,所以交房初期无法及时召集业主大会来决定物业服务事项,而这个期间,如果小区没有物业服务,将很快出现没有人管理打扫的局面,物业质量会很快下降,所以法律规定了开发商可以在交房前选聘物业服务公司并且签署物业服务协议来对业主提供维持小区面貌的服务。但是,这份协议是可以在交房后被业主随时废除的,不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服务期限有多久,当业主通过表决或者业主大会决议后,与物业公司进行合同修改,从而变更或者另行签订合同时,“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就会失效了,业主可以重新约定服务时间,并且形成真正的“物业服务协议”。

因此,提示大家在购房前可以了解一下开发商是否有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其内容是否有对新业主不利的条款,咨询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协议的具体进展,以更好的保护自己在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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