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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在:法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

2. 法的普遍性是以法的规范性为前提和基础产生的,包括:一是法在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普遍适用;二是从同等适用的意义上来说,相同主体、相同事项适用相同的法。但并不等于法具有绝对性和无限性。法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法的效力具有局限性;(1)法的效力空间范围主要是以国家权力管辖范围为界的;(2)法的调整对象是有限度的。因此,法律并不具有绝对性,而是具有相对性;法不具有无限性,而是在有限的范围内适用。

3. 法具有普遍性的特征,法律不是为了特定群体、特定人而制定,而是为了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而制定,因此它所适用的对象不是特定的,道德舆论适用的对象也是不特定的。法律的国家意志性与法律的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都是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区别。

4. 《社会契约论》强调法是人们共同意志下形成的一种社会契约。《法哲学原理》强调法是自由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正义论》强调正义是至高无上的,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 价值,如同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指出法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法是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是一种通过有系统有秩序地适用社会强力的社会控制。

5. 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保障手段。法律之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两个原因:一是法律不一定能够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施行;二是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

6.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用来实现的,因而法律以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作为自己的主要内容。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明确地告诉人们应该怎样行为、不该怎样行为以及必须怎样行为。人们根据法律来预先估计自己与他人之间该怎样行为,并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以及法律的态度。

7. 理性论将法的本质解释为理性、人性等,认为自然法高于实在法。7- 18 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论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格劳秀斯、斯宾诺莎,英国的霍布斯、洛克,德国的普芬道夫,法国的孟德斯鸠、卢梭等。美国的庞德在法的本质上的观点为社会控制论;萨维尼支持的为民族精神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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