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被告人程某犯玩忽职守罪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南刑初字第95号
公诉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4月9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委托辩护人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蔡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3日,车主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驾驶川Y1908817号拖拉机到南江县农机监理站年检时,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对该拖拉机进行制动检测,被告人程某(时任南江县农机监理站站长)在明知该站机检设备已经损坏,检验人员出具的机检报告中数据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签字审批,同时其也未审查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出具人工检验报告。后徐某某凭程某审批的检验报告办理了拖拉机年检合格证。由于该次年检未能检测出川Y1908817号拖拉机方向系和制动系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该拖拉机于2014年7月7日凌晨在行驶过程中因方向系和制动系故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87043.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某在任南江县农机监理站站长期间,未依法履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拖拉机检验报告进行审批把关,未能检测出拖拉机在方向系及制动系方面存在的故障,由此导致该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3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687043.00元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针对指控内容,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提出自己不存在玩忽职守的行为,南江县农机监理站对肇事车辆进行人工检验符合相关规定,农机检验工作由副站长王某某具体负责,自己在检验报告上的签字是一种程序性确认,年检与事故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宣告无罪。
辩护人认为,农机监理站年检工作由副站长王某某、办公室主任张某某二人负责,事故车辆是在该二人检验认定合格后交被告人审核签字,被告人在工作中存在未严格依法履职的行为,但其行为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1.刹车管陈旧性断裂和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超限形成的时间无法确定;2.事故发生当天驾驶员徐某某对车辆进行检查没有发现问题;3.车辆在年检后55天内都能安全正常运行;4.本案两位鉴定人证言与鉴定意见相矛盾,不应被采信。请求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3日,车主徐某某驾驶川Y1908817号拖拉机到南江县农机监理站年检时,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对该拖拉机进行制动检测,被告人程某(时任该监理站站长)在明知该站机检设备已经损坏,检验人员出具的机检报告中数据不真实的情况下仍然签字审批,同时其也未审查检验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人工检测、出具人工检验报告。后徐某某凭程某审批的检验报告办理了该拖拉机年检合格证。2014年7月7日,车主徐某某驾驶川Y1908817号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3死5伤,直接经济损失达68.7万元。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该拖拉机转向系方向盘最大转动量超限、制动系右前制动软管陈旧性断裂。经南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发生原因系徐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并违规载人,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案件线索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案件侦破情况、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
2.户籍证明、南人才(2008)159号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南府干(2012)10号文件、南江县农机站2014年干部职工分工调整通知等书证证明:程某的自然身份情况、任职情况及岗位工作职责。
3.《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建设规范》、《拖拉机登记规定》、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文件(川农机(2004)23号)等书证证明:南江县农机站的业务范围和管理职责。
4.四川省农业厅文件(川农函(2014)11号)、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2008)、农业部行业标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理检验技术规范》(NY/T1830-2009)证明:拖拉机运行安全技术标准。
5.川Y1908817号拖拉机档案资料、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车辆注册登记情况、2014年年检结论为合格,检验员王某某、张某某以及被告人程某在相应处亲笔签字确认。
6.川Y1906246、川Y1907001、川Y1907793号等10份拖拉机检验报告证明:上述拖拉机2014年的年检数据均一致。
7.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明:车主徐某某驾驶川Y1908817号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情况。
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该事故发生原因系徐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并违规载人,徐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9.住院病历资料、(2014)南刑初字第148号判决书证明:该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10.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证明:该拖拉机转向系方向盘最大转动量超限、制动系右前制动软管陈旧性断裂。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张某某先是对该车的颜色、号牌、是否改型进行了审查,然后我到驾驶室内操作,张某某在外面对该车的灯光、制动、转向进行检测,最后我和张某某将检测结果告知了李某,由李某出具了检测报告,我和张某某在报告上签字后交给了站长程某审核。我们对该车检测时没有发现问题。
1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某把车子档案提过来后,和行驶证一起交给了我,我就叫上王某某去看车,我们一起出了办公室,我就独自去看了车子的颜色和大梁号、发动机号,大梁号我当时没有拓下来,我不清楚王某某在干什么。看完后我就返回办公室,到办公室后王某某也回来了,我就给王某某说车子看完了,大梁号拓不下来。李某是业务经办人员,她就找以前填报好数据的模板,从以前填好的表中打了一份出来,上面的数据是怎么来的只有李某才清楚,按规定表上的数据都应该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我没有参加对该车进行路试检测。
1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7日,我驾驶川Y1908817号车于凌晨3点半左右从家出发向关门方向行驶,车上搭乘有周某某、张某某、熊某某、姜某某、王某甲、杜某某、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货箱里还装有打混泥土的相关设备。当车行至南江镇至关门乡道路一段平路下坡时,我就感到车子没有刹车了,然后我就继续前行了三、四百米,就行驶到一岔路口左转弯时,车子就侧翻了,货箱里的人都倒在了公路上,事故发生后我就打电话报警。在2014年5月13日年检之前,我就发现拖拉机方向有点打不过来,在行驶过程中我也发现我的拖拉机制动刹车气压有点漏气,感觉刹车不怎么好使,方向问题和刹车问题在开车的时候感觉的到,都不怎么灵。2014年5月,我把车开到了县农机监理站大门口,就出来一个工作人员看了下我的驾驶证、车子大梁号和发动机号,前后就几分钟的时间,他就给我出具了一份表格,叫我到小河去领合格证,然后我就把车子开到小河服务大厅交了钱办了合格证。他们没有将我的车子开到机器台上检测,也没有开到路上进行路检。
1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川Y1908817拖拉机2014年5月13日检验报告上制动系统栏的数据是假的,不是该车的数据,是套用以前的数据。数据是以前退休人员发给我的,每次都是沿用,有检测的时候,我把被检测车辆的发动机号、牌照号填到表上去就可以了。
15.证人岳某某的证言证明:徐某某2013年5月份的时候在其汽修店换过刹车软管和刹车皮碗,并证实刹车软管陈旧性破裂的原因系长时间磨损所致,能够通过检查发现。
16.证人张某甲、王某甲、姜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均证明:在2014年年检之前,徐某某的拖拉机刹车就存在问题,一边有刹车,一边没有刹车,是单边刹。
17.证人冯某某、孙某某的证言均证明:2014年5月,二车主将自己的拖拉机开到南江县农机监理站年检时,工作人员只看了拖拉机大梁号、发动机号,未进行机械检测和路试检测。
1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关于办理徐某某川Y1908817拖拉机年检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5月13日,南江县农业局行政审批股经办人在查看了该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面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领导的批准以及其它相关资料后,对该拖拉机发放了检验合格标志。
19.被告人程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年检的目的就是及时发现农机设备的安全隐患,让农机设备达到安全运行的技术条件,不要带“病”的车上路。我们站2014年定的王某某和张某某二人为检验员,负责检验,他们检验合格后在表上签字,签字后由我审批,我审批后交车主,车主再去政务中心领取合格证。机械检测设备坏了后,我多次向领导请示汇报,都没有效果,因此农机年检只是进行了人工检测,按照以前的方式出具了机械检测的报告,其中的数据都是沿用以前的数据。我不应该在检验报告上签字,因为单位上人少,应该由业务领导签字,但是业务领导又是检验人员,所以我就在上面签字审批。2014年内8月以前是我签字批准的。我认为,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应该是超人超载操作不当造成的,我们对该车年检只进行人工检测是合格的,只是没有进行机检,也有可能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在担任南江县农机监理站站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严格依法履职,在明知检验人员未对农用拖拉机进行机械检测的情况下,仍在虚假检验报告中签字审批,致使该车辆取得年检合格证上路行驶,发生三人死亡五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除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外,还与农机主管部门监管不力、直接检测人员不负责任、驾驶员违规载人等因素相关联,故交通事故属多因一果所致。结合造成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员已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行为属过失犯罪等实际情况,为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及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何 岳
代理审判员 杨 帆
代理审判员 易清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杰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在全市农机监理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临汾市农机“三率”情况调研
被告人刘建平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乡镇农机监理难在哪?
县农机监理站组织全县拖拉机驾驶员考证
行政处罚类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