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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在股权转让中的低级错误别再犯了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大麻烦和大的风险,很多时候不是因为重大的错误而引起的。相反,那些看似不起眼的的小错误有时候让人很抓狂。

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务中,这样的情况就很常见,一个原本并不复杂的股权转让事务,因为种种低级错误,最后搞得一团乱麻,有的是合同履行出现障碍,有的是陷入漫长时间的诉讼,还有的搞成合同无效或撤销。

在商务中,相当多的股权转让事务,并不是一个独立的事件,往往前前后后会有很多直接关联的事务,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可能是某个商业活动或计划的其中一步。现在,股权转让搞得不上不下,还可能无效,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就不仅仅在这个股权转让合同上了。

过去,曾经听一个搞安全生产的官员说过,他说不要以为安全生产事故都是那些严重故障造成的,有时候一个工人偶然平地被地上的物件绊倒摔下去也会死人的,所以车间厂地的地面也要保持整洁规则。

我过去说过,做了20多年律师,胆子越来越小,那其中一部分的原因就是知道很多细小的原因也会造成大的后果,所以需要小心的地方就会越来越多,这样就会给一般人胆小的感觉,因为不是做这一行的人,因为经验不同,于是会觉得我是在小题大做。

今天就说说这股权转让中的一些低级错误。

一、主要条款没写或没写清楚

1、转让款支付时间和方式没写。只写了股权转让款是多少,没写几月几日前支付,没写用什么方式支付。

别看这是件小事,我见过为此事诉讼上法院的。在法庭上,一方先说双方口头约定一年内支付的,另一方却说没有这种口头约定,应当在合理的时间里支付。然后,双方对于什么是合理的时间又开始扯皮。这种案件打起来很热闹,但是真的没有什么法律营养,而且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要怎么写呢,写清楚几月几日之前付,把要接收款项的银行账户完整地写进股权转让合同里。

2、股权转让合同里没有约定好股权变更登记的时限。

对股东以外的人转出股权,这个是必须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的。而且,这个登记是有很特别的法律作用的,否则从对外的角度来说,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所以,这个很重要很重要。但有的股权转让合同里这个居然没有约定时间期限。

合同里没有约定好变更登记的时限,不仅是股权转让合同没有履行的问题,而且隐含着巨大的风险。

比如说:原来的股权出让方,他要是在外有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那么他名下的股权也是可以被查封冻结的;而这时候,你是股权受让方,股权转让款也支付了一部分了,但是没有做股权变更登记,于是法院依然可以冻结出让方名下的股权,因为这个是按照登记状态来认定的,这有多麻烦,可想而知。

3、转让多少股权没有写清楚或者没有写对。

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居然连股权转让的数额都不写,据说是因为双方原本的意思是转让老股东所有的股权,于是就忽视了写数额。

股权转让数额,标准的写法首先要写清楚出让方现在拥有多少公司股权,然后写清楚要转让的数额。可以写成某人持有公司20%的股权,将其中的10%公司股权转让给某某,转让后某人持有10%公司股权、某某持有10%公司股权。或者还可以写成相当于多少出资额的股权这样的表述。

还有的股权转让合同,可能是合同双方都是炒股票太有经验了,会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数额表述为多少多少股份,这真的是给自己的合同埋雷啊。这要是之后因为履行纠纷闹上法院,法院都无法判断。

主要条款没写或者没写清楚,大多时候,如果闹上法院,法官依然可以根据双方其他的事实情况来判定实际合同内容应当是什么。但是,在法官根据其他事实以及行业习惯等无法判断时,合同很可能会因为缺失主要条款而失去实际履行的可能性。

二、股权出让方的问题没搞清楚

1、股权出让方的配偶没有出具同意股权转让的文件

先说明一下,从法律上来看,目前司法机关是认为配偶不同意股权转让,是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

但问题是,配偶是会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实际履行的。说起这个,不得不说说大名鼎鼎的“土豆条款”的故事。

2010年11月9日,当时的当红视频网站土豆网,刚刚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递交了上市申请,拟以红筹形式赴纳斯达克上市。第二天,也就是11月10日,土豆网创始人兼CEO的配偶,上海电视台一位女主播,通过上海徐汇区人民法院就之前提出的离婚财产分割诉讼采取了行动,冻结了土豆网创始人兼CEO名下三家公司的股权,其中包括其所持有的上海全土豆科技有限公司的95%的股份。

不得不说,从离婚诉讼的技巧来说,这个时间点抓得真好,之前的耐心等待也是很厉害。据说一年之后,这位土豆网创始人兼CEO将离婚事务处理好了。但是,上市不得不在一年后重启,可惜错过了资本市场的好时段,遇上了不好的时节,上市后市值就跌,不久之后,土豆网就被优酷网给吞并了。现在土豆网已经没有声音了。

配偶的书面同意,很重要。至少在拿到书面同意后,可以保证不受其可能的骚扰和阻碍。

2、把公司列为股权转出方

这个是因为公司法基本常识不清晰。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的公司法是严格限制公司回购自家的股权的,因为这个意味着公司减少资本,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意味着对外承担债务和风险的能力降低,可能会损害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第142条中严格限定公司收购本公司股权的情形、程序、转让及注销时间,没有按照此条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东名下的公司股权。

另外,从合同角度来看,卖东西给别人,至少自己得拥有这个东西。从法律上来说,公司并不拥有公司的股权,公司的股权是股东的,因此,好多法院认为如果把公司列为股权转出方,那么这份股权转让合同就是无效的。

3、股权转让方还没有实缴出资额

股权转让方虽然名义上持有股权,但是对于这部分股权,他还没有实缴出资额,只是认缴状态。这个问题,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之前一定要查清楚和问清楚,并且双方要商量好这个事情该怎么处理,并将这些内容合理地都放到合同里去。

至于处理的方式,看双方协商而定,可以有多种方式可以选择:1)转让方先实缴后再签订股权转让合同;2)股权转让合同中规定转让方先实缴再办理股权转让手续;3)股权转让合同里规定实缴义务仍归转让方;4)股权转让合同里规定实缴义务由受让方受让股权后承担。

三、股权受让方该做的事情没有做

1、没有去调取、索取公司目前有效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

近来,人民法院对这方面的理解是:作为一个商事主体,在办理这样涉及公司议事规则的交易时,有义务去查询了解公司公开的基本文件,主要是指公司章程,应当知道并了解公司章程在这类事务上的程序性规定是怎样的。

举个例子,假如公司章程规定,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要经过相应的程序,那么在股权转让合同的内容安排上就要把这些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否则的话,一旦因为这类公司章程程序性规定的原因而使股权转让合同无法履行时,不能简单地归错于出让方。如果出现损失,那么自己事前没有去查阅公司章程也可能构成一定的过错。

2、没有去调查所要受让的股权上面有没有质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这条法规,明确了已经设立质押的股权,是不得转让的,除非质权人同意。也就是说,这份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就算是有效的,但也是没办法实际履行的,因为股权不得转让,也就意味着变更登记是做不出来的。

3、没有通过转让方取得公司其他股东的“同意”

向股东以外的人出让股权时,公司其它股东有优先受让权。这是一个普遍都知道的常识。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人会以为这件事情应当由出让方来关心。这是不对的。从利益和风险的角度来看,受让方更应当关心和关注此事,虽然这件事情的操作主体都只能是出让方。

假如出让方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而其他股东对此次转让是有异议或想要优先受让的,那么在此情况下如果冒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对股权受让方来说就可能存在着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困难的风险。

因此,我的建议是,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是在股权转让合同签署之前,让拟出让方收集其他股东同意股权转让的书面文件并交给拟受方,或者拟受让方可以列席旁听关于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决议的股东会会议以了解其他股东的真实意思并可以要求取得股东会决议正本一份。

结语

今天说了上面这些在股权转让中的低级错误,并不是说现实中只有这些错误,而是说这些比较常见。实践中还有因为粗心大意文字错失等引起的问题,在有矛盾的时候都会成为某一方利用的工具。

至于这些低级错误为什么会发生,不避讳地说一句,就是因为没有花钱去请专业律师或法务进行最终审核。现代社会里,在操作重要商务投资活动中,不请专业律师或法务进行协助,这也是一种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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