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深度解读,用一个项目打工者的眼角,来说说这个政策。
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和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本条说明了由哪个单位去开设这个专用账户,且开设专有账户的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设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这一条是最好的,就是甲乙双方说好的什么时候建设单位将钱拨付到银行账户上,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拨付,则银行有义务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再由总包单位向政府报告该情况,并将建设单位纳入欠薪预警系统。但是这一条,真的有难度,有哪个施工单位敢这样做,把建设单位推到这个地步上去,借他一万个胆子,也不敢呀,所以, 这一点我认为应该由银行系统上报才行,否则,这有点给建设单位台阶下的理由。
后一点补充纯属多余,如果不这样,难不成这个余额还要归银行所有??
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有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项目现场施工。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予以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有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这个说明了如果农民工没有实名登记的,是不能上工地施工的,但是现在这种情况比比皆是,又如何破解呢??
最后说了工资台账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时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都有责任对工资账户进行建立及保管的责任。
硬核来了,建设单位必须有钱,否则,就被罚钱(五)
用人单位发农民工工资??正常么?学《条例》(四)
农民工工资真的是每个月都必须发么?《条例》告诉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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