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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说底,建设单位还是对工资支付没有直接责任(七)

这个钱到底应该由谁来付呢?一个朴素的观点是,谁是业主,谁付钱呀,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还真的说不一定。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这个说得有不清的地方了,建设单位应当付钱,但如果没有付钱的,可以支付工人工资,从这一点上,并没有确认谁才是真正的业主。

我认为,在这里应当完全确定建设必须支付。

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是合同关系,即然如此,只要总包单位按合同支付了钱,分包单位拖欠工人工资,那是分包单位的事,为什么还要总包单位先去清欠呢?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还要分包给劳务公司呢?总包单位可以自己做呀,但是你去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主管部门又要劳务分包公司。这肯定加重 了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负担,如果这样,办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取消劳务公司的资质这一项。

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它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即要委托,为何还要分包,出完全事故又全部是总包单位的事,以前出台劳务分包就是为了给总包单位卸载的,现在反而成了总包单位的负担了,什么时候能把这个负担给拿下来??

第三十二条,施工总承包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方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现在到处 都在垫资施工, 主管部门就先让总包单位先垫点人工工资吧,但前面说好的,都是由建设单位直接把钱支付到专用账户中,那这个保证金应该由建设单位来保证呀,为什么还要总包单位来保证。

难怪我听到了“哈哈哈哈哈哈哈”的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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