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简要笔记(25)
---越简单越优秀
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第三节 其他规定(229-232)
第二百二十九条(征收等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继承取得物权的时间)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事实行为得丧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后再次处分物权规则)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小结:非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征收、继承、事实行为)---再次处分物权规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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