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民法典学习简要笔记(25)—其他规定(229-232)

民法典学习简要笔记(25)

---越简单越优秀

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第三节 其他规定(229-232)

第二百二十九条(征收等物权变动生效时间)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继承取得物权的时间)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事实行为得丧物权的生效时间)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二条(非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后再次处分物权规则) 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小结:非依法律行为物权变动(征收、继承、事实行为)---再次处分物权规则(登记)》

(笔记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民法典知识90——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特殊情况
民法典学习笔记(十二)
《民法典》规定: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无权处分订立买卖合同的效力
以案说“典” | 物权通则——物权变动(上)
“动产交付”,姜解《民法典》之二二四~二二八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