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
深圳市凡谷大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华森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2164号】
【再审事实与理由】
《协议书》约定了租赁物业名称、所在位置、数量、用途、租赁及支付期限等条款,具备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可直接依据《协议书》履行,无须另行签定租赁合同,且凡谷大地公司已经支付房屋押金150万元,宝华森公司也提供相关文件,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2014年9月双方还开始实际履行针对案涉租赁物业租赁十年的合同,宝华森公司按约定交付了部分租赁物业,凡谷大地公司为此支付约130万元对工业园B楼第6层进行了装修,并配备了价值约60万元的办公家私和电器,原审判决认定合同仍处于“预约”阶段且无法强制履行属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预约合同虽属独立合同,但预约系相对于本约而言的,预约所处的阶段,实际是本约的缔约阶段。在双方未签订本约的情况下,如一方违反预约合同约定,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对方履行本约的合同义务。宝华森公司与凡谷大地公司之后并未另行就《协议书》项下全部内容签订本约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进行确认,凡谷大地公司起诉请求宝华森公司将《协议书》项下物业移交凡谷大地公司,并以宝华森公司迟延履行为由要求宝华森公司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实际系要求宝华森公司履行本约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本约的违约责任,该要求不符合《协议书》属预约合同的性质,也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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